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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拍火车票 赚45元 判拘役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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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简姓男子订购台北到高雄自强号火车票后,因行程有变,他不愿浪费订票手续费及退票费,遂上网拍卖,原价八百四十五元的车票,以九百元出售,扣除手续费十元,简某只赚四十五元,仍被依违反铁路法判拘役3日,可以罚金两千七百元易科所有刑期,缓刑两年。

判决书指出,依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购买车票后加价出售图利者,处拘役、或科或并科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金,简某加价售票,故遭判有罪,但法官考量他无前科且获利不高,故予缓刑。

判决书指出,九十五年1月间,简某透过网路购票系统,订得一张除夕当天,第一○三五车次下午五时三十五分,台北开往高雄的自强号火车车票。

后来简某行程有变,且新年期间退票手续费比平常高,平日退票只要扣三元,新年期间则要扣款一成,他遂上雅虎奇摩拍卖网站拍卖这张车票,当时简某开价一千两百元,最后张姓网友表示愿以一千两百元购买,次日,两人见面取票,张某杀价后以九百元成交。

但不久后,警方即找上简某,简某怀疑,是因张某未能将价格杀回原价八百四十五元,才向警方检举报案,对此,警方不愿意证实,仅表示简某是遭网友检举。

经检察官起诉,简某坦承犯行,因他所犯铁路法罪责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下轻罪,依法可向检察官认罪协商,他表示愿被判拘役3日,缓刑两年,并坦承一切犯行,法官遂依认罪协商内容判决。

卖票 加价就触法

记者刘志原/特稿

不论火车票、客运票、电影票或球赛门票,只要是加价出售,那怕是只有加一元,都是触法行为,也因此,兜售“黄牛票”如果遭人检举,一样得吃上官司。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买车票加价出售图利者,处拘役、或科或并科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金,铁路法的规定,仅能针对加价出售火车票者。

至于加价出售其他票券,如机票、客运车票或其他娱乐票券,则属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妨害安宁”行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因此,民众若是买到车票、入场券后行程改变,最好的方式就是退票,或是原价割爱,“转让”给他人,才不会构成“图利”行为而惹上官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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