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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 需按规定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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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十一日电)未分配盈余加征10%在这次台湾经济永续发展会议经过多次拉距后,回到现行规定。财政部北区国税局今天则表示,近来查核时,发现不少公司有短漏报未分配盈余情形,提醒营利事业遵守现行规定,否则除了补税还要被罚。

由于现行规定,未分配盈余可延迟一年申报,所以,最近国税局在查核9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部分公司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上,有短漏报情形

其中,以当年度应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为未分配盈余减项,但许多公司常于列报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时,未减除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已抵减的税额,造成短漏报未分配盈余的状况最多。

国税局指出,诚实自动申报为所得税基本精神,为避免营利事业申报不实,影响税收及纳税风气,所得税法明定未分配盈余申报不实处罚,除补税外,还可处所漏税额1倍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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