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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之歌著作权 创作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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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大同、大同国货好…”这首“大同之歌”与大同宝宝是许多人的童年回忆,但多数人不知道,这首传唱38年的知名广告歌曲,原本应是“三洋、三洋国货好”,因创作者李守成与三洋未谈妥版权费,最后改由大同使用,如今这首歌又爆发著作权纠纷,李守成状告大同公司,要拿回着作权,但被台北地院判决败诉。

85岁的李守成昨强调一定要上诉,他主张,57年间三洋公司向他邀歌,表示“不计代价”请他创作“三洋之歌”,不久后作品出炉,歌词是“三洋、三洋国货好,三洋产品最可靠…”,但双方对版权费无法达成共识,最后歌曲未发表。

李守成说,他的父亲音乐家李金土与大同创办人林尚志是艋舺乡亲,且他与林尚志之子林挺生也是好友,在当时大同学院教务主任林昭扬的建议下,这首歌改由大同公司使用。

李守成并透露一段内幕,他说,这首歌的作词者并非登记资料上的王安崇,而是大同前董事长林挺生,是林亲手将歌词中的“三洋”改成“大同”,并略作修改,于57年2月完成这首56字的“大同之歌”,因林挺生不想出名,而改由大同宝宝的设计者王安崇挂名作词人,且这首歌那时叫“国货大同电视冰箱歌”。

李守成说,那时他无条件让大同使用这首歌,而大同公司将歌曲拿去向内政部登记成为著作权人,但大同拒绝给他合理费用,只好采取法律行动。

大同公司表示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对于双方对簿公堂感到遗憾。台北地院审理认为,民国74年以前著作权采登记主义,大同已完成合法登记,李守成已无著作权,遂判他败诉。

小法典

民国74年以前的旧著作权法采“登记主义”,著作人完成创作后,须依当时的旧著作权法第8条及第15条向内政部登记,在取得著作权执照后,才可享有著作权;74年间,著作权法修法,改为“创作保护主义”,只要完成著作,不必办理登记就享有著作权。

而“大同之歌”在57年间出炉后,由大同公司向内政部登记,“大同之歌”即成为大同公司的财产,原创作者李守成要拿回着作权,须证明大同公司未获他同意就将歌曲拿去登记,但大同公司已提出李守成57年间同意让大同公司取得著作权证明,李守成即难以拿回这首歌的著作权。(记者刘志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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