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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拟修公司法 增列经理人当然解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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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电)经济部今天向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经济及能源政策小组报告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容。依经济部的修法计划,将增订未来政府或法人股东代表人不得同时当选为董、监事,经理人犯诈欺、背信、侵占或金融相关法律的罪,经一审或二审判决一年以上刑责就当然解职的规定。

草案规定,为强化公司治理,公司经理人于任职期间,因职务犯刑法诈欺、背信、侵占罪或违反银行法、农业金融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信用合作社法、洗钱防制法、商业会计法,经第一或第二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者,当然解任。

草案并规定,为加强监督机制,公司记名股东人数五百人以上,且资本额达新台币三亿元以上的公司,除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定,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开发行程序,强制公开发行。

草案新增条文,经解散、撤销或废止登记的公司,自解散、撤销或废止登记之日起,超过五年未清算完结,或经宣告破产的公司,自破产登记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获法院裁定为破产终结者,其公司名称得为他人申请核准使用。

此外,经济部表示,由于非公开发行公司财务、业务资讯不公开,若允许私募公司债,易生弊端,且证券交易法已有私募有价证券的规定,应在证交法统筹规定较周延,并可避免公司采私募方式,规避证券主管机关监督,公司法修正时,将删除非公开发行公司私募公司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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