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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工案影响选情?一二审法官看法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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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十六日电)高雄市长选举诉讼二审出现逆转,原被判当选无效的市长陈菊获得胜诉。其中全案关键的陈菊阵营大选前夕召开走路工记者会足以影响选情程度,一、二审法官看法两极,一审法官认定,此举违反选罢法,让对手无从辩证澄清,影响选情;二审法官则认为,不具胁迫选情效用。

二审在市长选举无效之诉方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议庭认为,有瑕疵选票数不及两名候选人得票差距,不足以翻盘,维持原判,驳回黄俊英上诉,没有太大争议。不过,当选无效之诉方面却推翻一审原判决,改判陈菊当选有效。

回顾六月十五日高雄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高雄地院合议庭认为,被告陈菊所属的竞选团队,在选罢法规定的禁制期间,对原告采行的重大突击性的负面竞选手段,让对手黄俊英无法提出充分的辩证澄清,导致黄俊英毫无辩证机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一审合议庭并认为,陈菊阵营在去年十二月九日选举前夕十时以后,竞选活动结束后公布走路工影带,是造成黄俊英阵营败选的关键,足以影响选情及投票意愿,导致黄俊英阵营无反驳辩证机会;陈菊阵营以走路工事件,指控对手黄俊英贿选,并没有足够证据做客观推论,因而认定违反上述规定。

不过,二审合议庭则认为,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的第三款规定中,黄俊英主张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是指一切法律所不容许的不正当方法,失之过宽,尚难采取。陈菊竞选团队召开走路工记者会自非属该条所称的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行为,自不该视为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规定得提起当选无效诉讼的要件。

在立法者尚未将抹黑、诽谤的竞选行为,明文列为当选无效的事由前,法官自不宜贸然将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其他非法之方法”予以扩张解释,认为抹黑、诽谤其他候选人行为,都属该条款所称的“其他非法之方法”,而作为裁判依据。

另外,合议庭还认为,陈菊阵营在选前公布走路工影带,并没有强暴胁迫、非法妨碍他人竞选,足以影响选情,因此改判陈菊当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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