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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朝野达共识 限定继承 回溯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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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李靓慧/台北报导〕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中有关“回溯期限”争议,立法院昨天达成朝野共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回溯无期限,但已清偿之债务,则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上周完成朝野协商,有关“保证债务”是否排除在继承标的之外,及是否明定“回溯期限”,引起各方议论;朝野立委昨日针对回溯期限部分进行协商,“保证债务”部分则留待下周一再行协商。

有关回溯期限部分,朝野原先的共识为回溯三年,但国民党立委徐中雄等人主张,应再延长回溯期限,才能有效解决弱势背债的问题。

不过,若属完全行为能力的一般人,是否也得回溯,出现正反两方意见。民进党团认为,一般人若适用回溯,形同替大型债务人解套,无疑是“王又曾条款”,且对现行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经过协商,朝野同意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之一条修正为:“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法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者,于修正施行后,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此外,修正施行前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保证债务排除? 下周协商

根据协商结论,这项修正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属完全行为能力的一般人,则排除在无限期回溯之外;有关“保证债务”是否排除在继承标的之外,由于各方意见不同,将留待下周一再行协商。

对于这个重大的变化,银行公会昨晚反应似乎“慢半拍”,银行公会法规委员会主委陈政修表示,要等到今日看到正式文字后,才邀集银行进行研究、讨论。

先前国民党提出“无限溯及既往”的修法方向时,银行公会仍坚持希望维持原定三年的溯及期限,但对于如果修法方向演变为“无限期溯及”,可能对银行债权金额的影响有多大?银行公会在日前回应是,“因为事情演变快速,公会尚来不及统计”。

不过,昨日立法院针对施行法内容进行朝野协商,并且针对未成年人、受禁治产宣告人改采限定继承,无限期溯及既往达成共识;银行公会昨晚表示,最快今日邀集会员银行进行讨论,但须看到正式文字后,才能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

*部分银行︰冲击有限

但有银行认为,因为朝野协商结果,也同意已偿还银行的债务,银行将不予返还,因此,即使无限期溯及既往,对银行的冲击也应该有限,只要下周一针对民法1148条的朝野协商,能够取消加入1148条的“保证债务”排除文字,对银行的冲击将可大大降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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