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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识 都更遇行政怠惰中央可径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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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三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都市更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成都市更新计划实施者若遇地方政府行政怠惰或迟未能处理,必要时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即内政部径行审核处理的共识。

朝野立委下午就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一条文草案进行协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蔡家福(台北县)表示,会中已达共识,对将来都市更新推动进程有相当助益。至于是否有图利财团之嫌,蔡家福说,实施者并非单指财团,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实施者,都更条例草案已兼顾社会观感与原住户权益。

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陈银河(不分区)也认为,日本东京中城(midtown)都市更新成效有目共睹,但花了十七年沟通、三年兴建,二十年才达到都市更新目标,台湾有几个二十年可以等?他认为,协商共识对推动都市更新速度一定有很大帮助。

协商条文第六十一条之一新增文字,都市更新事业概要、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权利变换计划及其执行事项,直辖市、县(市)政府怠于或迟未能处理时,实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请求处理,中央主管机关应即邀集有关机关(构)、实施者及相关权利人协商处理,必要时并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径行审核处理。

蔡家福表示,现行条文导致都市更新申办过程冗长无效率,若地方政府无法处理,恐导致实施者权益受损,都更计划遭延宕。修正后只要实施者遇到地方政府行政怠惰或迟未能处理,内政部邀集协商也无结果后,就能径行审核,保障实施者权益。

另外,有关第二十二条规范所有权人若出具同意书后,得在公开展览都更事业计划期满前,撤销同意;蔡家福指出,这容易造成实施者间因竞争抢人,致原先已取得同意书的实施者因此蒙受损失。

因此,协商新增但书,“但出具同意书与报核时之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权利义务相同者,不在此限。”蔡家福说,意思就是原先出具同意书的所有权人,除非公开展览时的收购条件的权利义务,与先前谈的不同,所有权人才能撤销同意;否则,权利义务相同者,公开展览期满前也不得任意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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