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电:中国《物权法》存在的重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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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贺蔓综合编译报导)全国人大上周五审议通过《物权法》,十月一日生效,中国之私有财产所有权出现重大变革。对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极权中国而言,被外界戏称为“私有财产法”的《物权法》引发各界重大争议。

反对声浪持续不断

在一份三千多人签名的反对《物权法》联署书中,主要成员来自退休高官、将领以及中央党校教授。其中著名的北京大学马克斯主义法律(Marxist jurisprudence)专家巩献田认为,《物权法》会动摇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基础。美国人网站(American.com)则风趣地报导说,一旦私有财产被保护了,那么(公)共(财)产党是否还能存在?一些政府官员和左派学者则担心,此法将导致国有资产被蚕食鲸吞,贫富差距急遽扩大。联署书上除了“新资产阶级出现,导致资本主义复辟”等左派批评言论外,主要反对《物权法》以合法掩饰非法,许多不法手段取得的私有财产反被法律所保护,根本是“不公平的私有化进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终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六条仍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就这一点做出修正之前,显而易见,《物权法》与宪法形成鲜明对立。如果有朝一日执政当局在特定形势下“旧病复发”,执意要按宪法条文行事,那么到时《物权法》还能有几分效力?

《物权法》保护谁的权益

在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极权统治下,目前中国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当人民涉及政府当局所认定之“违法”情事,例如修炼法轮功、加入非政府认可的教会等,即可不分青红皂白地被抄家、没收房屋财产。《物权法》的制定或许可落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普世信念。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藉由官商勾结、化公为私、巧取强夺、走私逃税而来的亿万富翁为数不少。在何清涟所着的《中国的陷阱》里,对中共官员贪污腐败、化权为钱的敛财行为描述甚多。至于被以经济投资和土地开发为名义而失去房舍财产的广大农民们,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过去私有产权不受保护,这些投机分子的肮脏行为都不算犯罪,所以其人所得之不义之财在《物权法》实施后便毫无疑问地被漂白了!

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沿海大城市,《物权法》的实施显然相当重要,这些地方私有财产市场存在已久,法令实行带来更好的规范和更多的保证。最大受益者主要是中产阶级都会市民,对于持有私人财物更具正当性。另外国有银行也从中获益,一方面可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性,一方面可灵活运用资金转投资。至于内陆乡村地区仍被严格控管,以确立中国的社会主义路线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乡村居民还是居于弱势地位,《物权法》能给他们带来的益处有限,他们仅能以30到70年不等的租期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土地买卖。

私有化财产大势所趋

中国自70年代末经济改革以来,私人企业包含外资占整体国家生产65%、将近每年税收的70%,并且随着私人企业的发达,在郊区房屋购买率在八成以上。中国在80年代末通过中大型企业成立的规定,90年代末承认私有企业为国民经济之所需,发展到目前有《物权法》的起草、审议。此举世公认、天经地义之“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信条,是历史发展一路走来之必然和必须,但因中共的执政地位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型态,使得原为天赋人权变成矛盾障碍。

《物权法》的制定,尽管姗姗来迟,仍可谓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一篇发表在人民日报强国论坛的民众投书指出,《物权法》的出现是从无产阶级时代迈入有产阶级时代过渡期之最强而有力的指标。对于《物权法》的争议与其说是法理争论,不如说是意识型态和政治结构之争。虽然中共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原则,《物权法》第六稿草案也强调国有经济是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显可预见的,共产主义的左派教条将被社会发展现实所淘汰。

资料来源:美联社、美国人网站(American.com)、美国之音、台湾观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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