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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财部拟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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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针对遗产及赠与税存废问题,财政部表示,2005年适用遗产税最高税率的案件仅一百五十四件,缴纳税额却高达一百一十五亿元,占当年度遗产税总税收四十七点七一%,显示遗赠税具财富重分配功能,宜改不宜废;据了解,财政部拟将遗产税最高税率由五十%降至二十五%,赠与税最高税率由五十%降至四十%,粗估初期每年将损失税收一百余亿元。

我国遗赠税最高税率原是六十%,一九九五年调降至五十%,但近几年来其他国家陆续调降或取消遗赠税,如香港、澳门分在○六年、○一年废止遗产税,中国则未开征,只有台湾还在课征遗产税,因此,目前已有五十二位立委连署废除遗赠税,希望能吸引资金回流。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将邀财政部提出“废除遗产及赠与税问题”专案报告,据了解,财政部在报告中指出,目前遗赠税每年税课收入约三百亿元,其中有八十%分配给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源,若无适当替代财源,废止遗赠税将影响地方财政甚钜。

财政部表示,遗赠税有很高的比例是由适用高税率级距者缴纳,以2005年为例,适用遗产税最高税率的案件为一百五十四件,仅占当年度死亡人数的零点一%,占当年度遗产税申报件数的零点一八%,但缴纳税款却占遗产税全年税收的四十七点七一%;2005年适用赠与税最高税率的案件则是一百一十件,仅占当年度申报件数的零点○五五%,但缴纳税款却占赠与税全年税收的三十三点一四%,显示遗赠税对于增进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仍具重大意义。

若立院通过 最快今年实行

因此,财政部认为,我国现行税制中尚无其他税目可以替代遗赠税,不宜废除,但财政部已提出遗赠税改革方案,除调降税率之外,也将整合遗赠税免税额度,遗产税免税额可供生前赠与使用,并修法限制藉买进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税款的避税手法。

财政部将于本会期提出“遗赠税法条正草案”,若是立法院顺利三读通过,最快今年起遗产税就可以减半征收。

赠与境外财产 也应缴赠与税

〔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赋税署昨天表示,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的国民,不论赠与境内或境外财产,都应依法申报缴纳赠与税;如果是非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的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则只有赠与境内财产时才要课征赠与税。

赋税署稽核单位近来查核一位三十余岁的上班族,发现夫妻二人申报的所得来源只是一般薪资所得,但当年度分离课税利息收入却达二百余万元,换算下来本金高达数千万元,经深入查核后发现,本金来源是其母亲自国外所赠与的资金,因该行为已涉及赠与,当事人母亲却漏未申报赠与税,稽征单位因此要求当事人母亲补税及罚锾共二千万元。 赋税署说明,我国赠与税是采属人主义兼属地主义,即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的国民,就其在境内境外财产为赠与时,依税法都应课征赠与税,因此,在我国境内设籍的中华民国国民,赠与境外财产时,也应该申报赠与税,以免被补税及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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