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特许搜索 阿SIR无人能挡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30日讯】警匪片常有这样的对白︰“阿SIR,有没有搜索票?没有哦,那对不起,我依法不让阿SIR你进来。”

这样的情节不能说“错”,但依台湾的法律,的确有例外。

只要有“明显事实”让执法人员“足以认为有人正在犯罪且情形急迫”,即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不用搜索票,径行搜索。

〔自由时报记者林嘉东/基隆报导〕余姓男子被控贩毒,庭讯时,检、辩双方对警方查获毒品时是在余嫌同意下搜索?还是以临检为名行非法搜索之实?出现激烈攻防。

但基隆地院合议庭法官则认为,只要有明显事实让警察足以认为有人正在犯罪且情形急迫,就可以不用搜索票径行搜索,这也就是所谓的“特许搜索”,比本案检警所持的法律见解,都还要来得“有威力”。

余姓男子是在去年6月,持刚购得的15包K他命至某槟榔摊聚会当晚,适逢警方扩大临检,警方获报有毒贩在某槟榔摊交易,4名员警持长枪前往临检,未进入槟榔摊时,眼尖的员警即发现列管的李姓毒品人口在槟榔摊外徘徊。

李嫌见警方荷枪实弹前来,心虚地交出刚买的K他命,员警随即发现槟榔摊内烟雾蒸腾,认为情况紧急入内搜索,随后在余嫌身上起获15包K他命,余嫌因而被控贩毒。

余嫌的辩护律师主张,警方查扣毒品的方式是以临检为名,进行非法搜索,搜索过程不合法,取得的证物不能为证据。

检方则称,检方进入槟榔摊时,是在余嫌出于自愿同意搜索,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执法人员可在没有搜索票时径行搜索。

但辩护律师说,员警持长枪进入槟榔摊临检,以展示武力方式,等于是暗示在场人不得拒绝搜索,余嫌并非自愿接受搜索,主张警方的搜索程序不合法。

合议庭法官则认为,警方在发现槟榔摊内有犯罪且情势急迫,不管在场人有无同意搜索,整个搜索过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项第3款“特许搜索”,亦即执法人员只要认为有明显事实足以认为有人在槟榔摊内犯罪而情形急迫时,即可以不用搜索票径行搜索。

至于临检过程中,执法人员已有客观迹证足以认为事涉不法,自应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或依法搜证,其搜索程序并无不法。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