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王博案二审开庭纪实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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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讯】时间:公元2007年4月27日上午8点30分到13点40分 天气晴朗
地点:中国河北省会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中审判大庭
审判长:吕玲 审判法官:裴卫华 刘斌 书记员潘女士(20多岁)
公诉人:贾玉山 岳昆仑 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男,30多岁)

庭下旁听法院领导:魏淑贞(刑事审判庭长)

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滕彪(除滕彪律师在旁听席外均穿律师袍)
被告人:王博 王新忠 刘淑芹

旁听人:5位家属,及法官警察和政府人员约40多人

包括八部分
前言
一、开庭前的小插曲
二、核实被告人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分别向三位被告人讯问,律师向被告人提问
三、公诉人出示证据并分别向三位被告人讯问
四、辩护律师质证
五、法庭辩护
六、被告做最后的陈述
七、法警围殴滕彪律师
八、法轮功学员感谢辩护律师

前 言

河北省会王博案在海内外正义人士、良心人士的努力下,二审于2007年4月27日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但王博案一审中存在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在二审中都没有得到纠正和补充。
在适用法律层面
公诉人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进行指控,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以及与邪教组织的关系,更没有举证“法轮功就是邪教”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只是说法轮功被定为邪教众所周知。辩护人一致反驳:这种关系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关键而重大的事实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决不是用这种方法来推断认定的!法庭上是不能随便用“众所周知”的,向“地球围绕太阳转”这种常识性的公理,可以用众所周知。对法轮功的定性,涉及上亿民众的信仰自由基本人权,怎么能不负责任的用“众所周知”简简单单的四个字来定性呢?公诉人一直不语。

而辩护律师发表了联合签名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的辩护意见,从宪法、立法、司法等各层面,系统全面的阐述了“王博、王新忠、刘淑芹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

在事实和证据层面

本案从证据取得、证据鉴定、证据出示等程序都严重违法,认定三名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是本案致命的硬伤。

就是公诉人也在法庭上承认,本案证据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瑕疵。一审证据存在的严重缺陷,二审中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没有纠正、没有调取新的证据,并且还违法出示了一审中没有出示质证的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控方的主要证据是第二被告王新中的口供,但在二审法庭上,王新中推翻了所有一审时的证供,并陈述了办案单位刑讯逼供的过程。二审法庭已经调查清楚王新中的口供因为取证非法而无效;

对第二被告王新中和第三被告刘淑芹的犯罪事实,没有确凿充分有效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涉嫌犯罪;

唯一能够确认的事实是王博自述录制了《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但王博说:只是对自身经历的事实进行澄清所做的自由表达和声明,不是犯罪行为。如果没有2002年4月7日、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自己的歪曲报导,自己也不需要录制自述音像澄清事实。可以让央视“焦点访谈”的采访记者到法庭上,与他们当面对质! 公诉人不语。

所以要求二审法庭真正做到把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无罪释放王博一家三人。请海内外正义人士关注!

一、开庭前的小插曲

2007年4月27日开庭前,法院内外戒备森严。内有法警,大门外有公安、特警和便衣,而且头一天就有大批的警察在街头游荡、盘查。

中共当局一方面对外宣称王博案依据法律办事,公开开庭,只要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由本人亲自办理旁听证就可以进入旁听;一方面下命令,打压阻挠法轮功学员到法庭旁听。

在开庭的前一天下午,所有在法院办理旁听证的家属和法轮功学员都遭到骚扰: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市区各公安分局、郊县各公安局、市区各派出所警察和居委会成员一齐出动,上门“做工作”,威胁他们不许参加王博案的公开开庭,并宣称这是“上级的命令”。他们还利用恐吓法轮功学员家人的手段,以达到利用其家人阻止法轮功学员参加开庭旁听的目地。其中有的法轮功学员被限制人身自由。 开庭当日早晨石家庄及周遍县市的每个派出所都派警察到法院门口围追堵截。

上午8点多,石家庄中级法院的大门口就聚集了上百的警察和便衣,无论什么人,只要接近法院大门口就被盘查。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邓方也在现场督阵。便道两边停满了警车和派出所常用的白色面包车,整个现场一片红色恐怖。

8点10分左右,法轮功学员梁业宁带着前一天办理好的旁听证,到法院门口准备进去旁听,还没走到大门口就被早已守侯的石家庄市东苑派出所警察,三、四个人连拉带拽塞到旁边的白色面包车里带走了,留下了梁业宁的抗议声;接着法轮功学员邱丽英来到门口要求进去旁听,中级法院的门卫与警察串通一气,在邱立英进门时故意拖延问话时间,同时打手机叫来警察。一辆警车冲进法院院内,将已进入中级法院院内的邱丽英抬起来强行辆进警车里带走,邱丽英高喊“法轮大法好”!一周后邱丽英双臂的两块青紫淤痕还清晰可见。在法院的门口中共的警察就是这样对待两个弱女子,就是用这种方式“执法”的。据说在她们两个之前还有一名法轮功学员被以同样的方式绑架。到当日中午11点多,警察接到上级指示后,将邱丽英和梁业宁放回。

8点30分左右,能容纳50人旁听的中审判大庭,只坐了两个人。律师找到审判长强烈抗议,“为什么27人办理旁听证,只有几个人进来,不是公开开庭吗?!为什么抓旁听人?”法官只好又放进了3个人,被告亲友总计5人旁听。 期间,坐在旁听席上的刑事审判庭长魏淑贞,跑到法院大厅呵斥法警:“为什么放这么多人进来?!外面的公安是干什么吃的?!”。然后转脸又跟律师说“没有按时开庭是在等旁听人”。

旁听席上还有一些法官和政府人员,后来陆续进来一些值勤的警察也在旁听,石家庄市电视台在录像,有一个人在照相,法庭里面有两个摄像头在摄像。这就是中共的所谓“公开开庭”。

二、核实被告人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分别向三位被告人讯问,律师向被告人提问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三个被告人王博一家分别被两个男女法警押到法庭上,带着手铐。李和平律师提出要求,未定罪前只是嫌疑人,请去除戒具,审判长同意。问明身份后,先留下王博,去掉手铐,让坐在被告席上,后面坐着两个男女法警。

1、公诉人贾玉山宣读起诉书,然后就起诉书内容向王博发问。

王博认为一审判决所列罪名都是对自己的迫害,对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坚决不认同。王博只承认自述录制了《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但只是对自身经历的事实进行澄清所做的自由表达和声明,不是犯罪行为。如果没有2002年4月7日、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自己的歪曲报导,自己也不需要录制自述音像澄清事实。王博说,可以让央视“焦点访谈”的采访记者到法庭上,与他们当面对质!审判长吕玲打断过两次,但王博还是坚持说完。

王博的辩护律师黎雄兵在向被告人发问前,首先对庭审没有做到公开开庭的审判程序提出了抗议,认为依法办理领取了旁听证的27名旁听人员,没有被允许进入庭审旁听席,并有3人被强行带离,法律所要求的公开审判程序没有得到遵守。

2、法警带走王博,带上来王新忠。

王新忠脸色憔悴、脚步沉重、走路不便。赵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他患有高血压(200/120mmhg)及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自己说左侧胳膊和腿麻木,身体明显消瘦。离开法庭时,王新忠自己无法站立,是两个法警从座位上搀扶起来的。

贾玉山宣读起诉书并向王新忠发问,将一审石家庄市国保大队警察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得到的六次口供,用投影在大屏幕上播放。王新忠推翻了所有的口供。

张立辉律师问王新忠:你有六次口供,是以你当时的口供签字为准,还是以现在法庭上说的为准。王新忠回答:以现在法庭上说的为准。并详细叙述了自己被逼供的经过。石家庄市国保支队的李勇、翟萌、宫X力等警察,恐吓、欺骗王新忠按照他们的意图说,就可以回家了。当时王新忠被关押在河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期间警察当着王新中的面打电话,让人把老虎凳等刑具都拉过来,生銹的擦一擦。因为王新忠以前被打伤过腰和肋骨,想自己年过半百,身体还有伤,承受不了。口供里有的是自己按照警察的意图编造的,也有很多内容不是自己说的。签字时,室内光线暗,王新忠眼睛花看不清,在警察的欺骗和催促下就签了字,所以一审的所有口供都是不实的。

张立辉律师认为,本案王新忠的口供及签署的扣押清单等是在侦察人员威胁上老虎凳的刑讯逼供下作的虚假陈述。一审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如悬挂横幅的虚假供述、撰写《一个少女的自述》的虚假供述、杜撰传单数量的虚假供述等事实已充分证明王新忠的口供不真实,这些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内容虚假而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使用。

邬宏威律师向王新中提问,你的血压低压多少、高压多少、心脏病是什么类型的?

王新忠回答,低压120(mmhg)、高压200(mmhg)、是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邬宏威律师继续说,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王新忠的身体状况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合议庭考虑。

3、刘淑芹身体消瘦,但精神状态很好。

贾玉山宣读起诉书,指控刘淑芹以寄信的方式给邻居高藏双散发法轮功传单一份。刘淑芹否认寄过信,并陈诉高藏双住在自己家对门,自己的邻居也不只高某一人,完全可以当面说,何必费事给他写信呢?一审判决是对自己的迫害。

刘淑芹的辩护律师邬宏威质疑:

(1)证人高藏双无故拒不到庭作证,所以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法庭没有查明高藏双向公安机关提交传单时,信封是否被拆开;如果信封已被拆开,里面的内容可以被更改,真实性就无法确认;
(3)案卷显示,邮寄传单的信封上邮戳日期为2002年6月,那时刘淑芹正在劳教所关押,刘淑芹没有散发该传单的时间。审判长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三、公诉人出示证据并分别向三位被告人讯问

三位嫌疑人全部上庭,公诉人贾玉山念扣押物品清单并出示:三台打印机、两个切纸刀、一个塑封机、一台手提电脑、一个订书器、一小箱墨汁、一个网易拍相机、一堆杂乱无章的印刷品(所谓的360份传单)、26张光碟、一个提包。

公诉人分别问三个嫌疑人,这些东西是你的吗?王博只说手提电脑是自己的,其余的东西家里没见过;王新忠说我们家没有这些东西;刘淑芹称是对自己的栽赃迫害。

四、辩护律师质证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所有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当时当场确认签字,所有电子物证没有封存固定,连起码的民事证据要件也达不到,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不能做为本案物证。

辩护律师一致认为案卷材料中,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国保支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只有王新忠一人的签字,而且抄家日期是2006年7月27日晚,而签字是在王新忠被带回石家庄、距抄家日期近一个月后补签的,而非当时、当场确认。况且刘淑芹、王博根本没有签字,刘淑芹、王博对扣押物品的情况不予认可。基于此,不能确定扣押清单的真实性,不能做为本案物证;
所有电子物证都没有封存固定,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极易被更改的属性,其内容可以随时被删除、修改和添加。所以根本无法确定涉案电子证据,如手体电脑、网易拍相机、移动硬盘、优盘、电子书等存储内容的真实性,不能做为本案物证;

2、公诉方没有查明本案的做案工具,单凭扣押的物品根本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邬宏威律师认为,第一、需要鉴定传单上的墨迹和现场搜到的打印机使用的墨是否相符;第二、因为传单是彩色的,还需要鉴定现场的打印机是否具备彩色打印功能;第三、下载打印传单,需要具备上网条件,但扣押的物品中并没有上网卡、家里没有电话、也没有宽带,怎么上网呢?

吕玲打断发言让简明扼要,邬宏威律师说“好、可以”,第四、手提电脑没有刻录功能,扣押物品清单中也没有刻录机,怎么能说光蝶是被告人刻录的呢?第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登记的打印机名称为什么相矛盾?

3、360份法轮功传单的认定事实不清

李顺章律师认为公诉方要对传单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分类,把不是法轮功的内容要去掉,然后当庭清点具体数量,让法庭确认是否够所指控的数量360份。这是最基本的做事规范,更是公诉方的法定举证职责。

公诉方随即从360份中抽出两份所谓的传单,却是李洪志先生的照片。

李和平律师强调法轮功学员是不会把师父的照片当传单发的;

邬宏威律师抽出的是“致未来幸运同胞”卡片,内容是推荐他人看《九评》。全文600多字、3个自然段,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从内容上跟法轮功无关;从数量上,其尺寸和《九评》书一样,有理由认为是《九评》书的一部分,不应该单独认定为是传单;

还有的律师抽出的是周报,应该是一套报纸计算成一份等等。

公诉人贾玉山针对律师提出的查清事实的要求,认为辩护律师对事实认定的“较真”是理想化的办案方式。审判长吕玲说法庭上不可能让律师一页页查证、一页一页数,让律师庭下查。

李顺章律师认为:举证依法是公诉方的法定责任,关系到被告命运,尤其本案关系到一家人的命运,公诉方必须把传单内容分类、份数查清。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关键证据“360份宣传单”,那么杂乱无章的一堆,什么内容都有,没分类,没封存,当场当地当时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尤其是一审时连侦查机关的预审卷中都未曾出现的证据怎么今天突然出现在二审法庭上了呢?公诉机关怎么能够证明是侦查时所收集的呢?如果不能证明,又何以成为本案量刑证据呢?实际上,这些今天突然冒出来的所谓证据根本不是2006年7月27日晚在大连查抄的,而是在2006年8月下旬大约一个月后,在河北省会法制教育中心,由石家庄警察诱骗让王新忠补签的。其真实性根本没法考证,怎么能作为证据呢?!在公诉方没有具体清点数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当庭清点,发现所谓传单《致未来幸运同胞》数量仅仅是270多份,远不足360份,也不够起诉的法定数量300份。

邬宏威律师认为,公诉方的检察官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传单证据分门别类、认真登记造册,作为本案这种特殊的背景和广泛的影响力,检察机关这种草率的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确实令人遗憾!审判长吕玲脸红。

4、关于刻录26张光蝶,证据严重不足

公诉人称有26张光蝶与法轮功内容有关,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将光碟中的法轮功内容向法庭播放,审判长让公诉人选出有代表性的一张播放。可是耽误了一段时间才播放出来,大屏幕上显示的却是历史学家辛灏年正在讲解中华历史,浩瀚的长江黄河、巍峨的古长城,电视画面清晰、气势宏伟。后面旁听的警察都在议论:“这就是辛灏年哪,讲的真好,画面真美。” 审判长喊“赶紧把声音去掉,快进”,一停还是中华历史;再喊“快进、快进”,还是如此内容;黎雄兵律师好心的提示公诉人别着急,再找找看。放录像的小伙子无奈的说“这一盘都是这个节目(辛灏年正在讲解中华历史)”。审判长吕玲大声喊“关掉、关掉、关掉”。

黎雄兵律师认为,庭审现场播放展示的光碟内容是历史学家在讲中华历史、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从头到尾根本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和法轮功有什么关系?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物证,吕玲只好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邬宏威律师说,手提电脑没有刻录功能、扣押物品中也没有刻录机、电脑里没有可供刻录的内容、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购置空白光盘,怎么能说光蝶是被告人刻录的呢?

5、关于“法轮功”的鉴定标准和鉴定人的资格和权限情况没做举怔

邬宏威律师认为,一审没有查明鉴定“法轮功”的鉴定标准和鉴定人的资格和权限情况。如,国家新闻出版署针对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标准和权限问题,发布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同样,认定某种宣传品是否具有“法轮功”的内容,必然要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划分权限、规范鉴定人员的资格。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述情况就认定涉案的传单含有“法轮功”的内容,显属主观认定错误。鉴定涉案传单、光盘是否含有法轮功内容,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石公刑技文(国)字(2006)02]没有法律依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没有法定的鉴定“法轮功”的资格。

期间吕玲以节约时间为由打断发言,让用一句话概括,邬宏威律师答应“好,可以”,然后继续按照原来的思路表达完了辩护意见。

黎雄兵律师认为,本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光碟、传单等“具有法轮功内容”的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出具,属于法定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采用。

根据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系指为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理论和成果并借助专门的仪器和设备,对有关人身、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的科学实证活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项目限于法医、痕迹、理化、声像、心理等八个方面。

而本案中,关于部分光盘以及电脑硬盘、U盘等设备存储内容的鉴定,分别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进行鉴定,并作出了“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鉴定结论。该鉴定行为已经超出了公安机关的鉴定权能和范围,属于无效鉴定。

公诉人岳昆仑强辩的说,是否为法轮功内容一目了然,有文化的人一看就知道,没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纯粹是浪费司法资源。

邬宏威律师回答,我们都是法律人,对事物的认定应该客观理性;我们也不可能是全才,事物的客观属性必须由专业部门的具有专业知识人士鉴定。我是不能“一目了然”一眼就看出来,如“致未来幸运同胞”卡片和在法庭上播放的光盘,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依据什么说是法轮功内容呢?可能检察官有特异功能吧。法庭内大家哄笑,公诉人脸红。

6、关于网易拍中“天灭中共快退党”条幅的照片。

李顺章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王新忠、刘淑琴拍摄储存“天灭中共快退党”条幅的照片,而且即使此事实存在,也不能证明其行为目的。行为目的事实也是公诉方要举证的范围。否则,不能武断的认为有此行为目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四,其中证据一即使表明王去过挂横幅的地方,但是无法证明其悬挂过;证据三只能证明该证人看见有人悬挂但无法证明该人就是王;证据四只能证明横幅的存在也无法证明王挂过横幅;证据二中,网易拍中存有照片也无法推出该照片系王新中拍摄、存储。

因此,辩护人认为王新忠是否有拍照的行为不能认定,况且拍照这种行为也不违反任何法律,写进判决书并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邬宏威律师认为,不能确定刘淑芹存储悬挂条幅的照片

第一、没有查明网易拍相机本身能存储,还是存储卡存储;第二、网易拍相机没固定、封存,存储的内容可以随时被更改、增加。

7、王博补充发言

对于所谓的证据王博补充到:她的电脑没封存,其中存储的内容已经不真实了,谁都可以做手脚。当时大连的公安人员向她说过,他看到电脑里存储有关于音乐方面的内容,还问王博是否作曲的,并以此诱惑王博配合他们录制口供。同时王博还向法庭说明她的父母都不会操作电脑,和普通人家一样,她的爸爸王新忠上班养家,妈妈刘淑芹种花做饭洗衣,照顾一家人的日常生活。电脑只是自己在用,和她的爸爸妈妈无关。(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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