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老母甫过往 儿子忙A产

人气: 3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67岁的李姓男子在母亲过世后3小时,私下过户母亲所有土地给女儿,还要求安养中心向胞兄多报费用,将余款纳入私囊,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审结,依伪造文书、诈欺等罪名,判决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并可上诉。

地私下过户给女儿

庭讯时,被告李某否认趁母亲过世后数小时,过户母亲在桃园杨梅的土地,他强调早在81年,就已付钱买地,但迟未过户;李某指称,母亲在92年5月15日当天下午1点半过世,但他上午11点半就到杨梅地政事务所,因承办人不在,拖到下午4点半才办好过户手续。

李某还否认溢报母亲的安置费,表示多报的款项,已为母亲购买医疗器材,或支付其他医疗费用,他提出医院的发票和单据做为证明,李某并主张虚报的罪责已超过时效。

对于上述辩词,李某哥哥作证时表示,母亲过世当天下午1点半后,他接到弟弟的电话,告知母亲过世,显见李某对母亲过世时间,了若指掌;合议庭认为显见李某确在李母亡后,才急忙拿母亲印鉴办过户,因此认定罪证明确,且本案未超过时效。

还向兄虚报安养费

合议庭并审酌安养中心提供资料,内有李某签收虚报款项的单据,认定李某已涉诈欺,至于李某所提母亲在公私立医院的医疗费用,钱是否真的由他付,合议庭认为已难以厘清,且就算都由李某支付,此为未来兄弟间会计算摊派的问题,不表示他可私自克扣款项。

家住台北市大安区的李姓男子,与哥哥轮流支付患有痴呆症的母亲安置安养中心的费用,李某认为母亲相关开销,兄弟间分摊不均,遂要求安养中心的朱姓女负责人,从87年4月起,向哥哥虚报款项近7万元牟利。



——————————————————————————–

奉养 天经地义 弃养 法理不容

记者项程镇/特稿

随着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如何妥善奉养高龄父母,成为许多家庭的当务之急,但近来孝道逐渐式微,部分银发族宛如人球,不孝子女避之唯恐不及,各地方法院也接获不少弃养父母的案例,法界人士提醒民众应注意相关法律问题,避免触法。

在父母安养方面,法界人士指出,如父母因健康或精神不佳,无自理能力,被送至安养中心,即使父母以前未善尽养育责任,子女也不可拒付安养费,否则将触犯刑法遗弃罪。

法界人士表示,除非子女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自顾不暇、确无谋生能力,才有可能免责,否则因刑法的遗弃罪章,对于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者,特别设有加重其刑2分之1规定,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刑相当重。

法界人士也强调,大多数父母还喜欢与子孙同住,如果行有余力,家里才是奉养父母的最佳场所。

此外,法界人士也呼吁有关单位能扩大免税范围,让绩优正派的私立护理之家所开立收据,也能在民众报缴所得税时,加入申报医药支出的列举扣除额,增加民众妥适安养父母的诱因,减少银发老人被子女弃养的机会。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