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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宣布特赦杨儒门 将为第二次行使赦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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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九日电)总统陈水扁今天宣布将特赦“白米炸弹客”杨儒门,杨儒门获特赦后,将成为陈总统继2000年特赦社会运动犯曾茂兴及宗教良心犯黄嘉明等人后,任内第二次行使赦免权。

杨儒门自2003至2004年间共犯下十七起放置装有白米爆裂物案件,同时留有“政府要照顾人民”、“反对稻米进口”等字条,2006年一月间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科罚金新台币十万元。立法院院会十五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罪犯减刑条例附带决议,建请总统特赦杨儒门。陈总统上午宣布将特赦杨儒门。

根据法务部资料,宪政史上纪录,在大陆时期及来台戒严时期,曾有大赦、特赦、针对特定对象减刑之例。近年来仅前总统李登辉于1990年特赦美丽岛事件叛乱犯,以及陈总统2000年特赦涉强盗案疑受冤狱的苏炳坤、工运人士曾茂兴、服兵役时拒绝接受军事训练的“耶和华见证人”教徒黄嘉明等共二十一人,陈总统若特赦杨儒门将成为任内第二次行使赦免权。

法务部官员指出,过去行使“特赦”的实例,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特赦有功于国家者或其后人,如1961年特赦因过失致死的蔡兴,理由是所犯为过失犯罪,且曾立下敌后工作战功。另外,如1957年对犯下杀人罪遭判死刑的黄效先给予减刑,理由为俯念黄效先父亲故上将黄柏韬之忠烈,对国家有功。

法务部官员表示,第二种是特赦思想行为超越时代,所犯行为当时虽应处罚,但现今已不宜处罚者,如1990年特赦美丽岛事件叛乱犯,2000年特赦曾茂兴、黄嘉明等人,这两种特赦类型有一个共通点,即均未否定司法体系在判决当时的权力运作,并没有损害司法权的机制与功能。

法务部官员指出,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赦免法第三条规定,赦免属于总统职权。总统今天宣布特赦杨儒门,将循行程体系由行政院交法务部研议。法务部将就赦免法第三条及相关事项研议后陈报行政院,由总统颁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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