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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民法子女姓氏修正是为落实两性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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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七日电)法务部今天表示,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修改姓氏规定,如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必须以书面约定从父姓或母姓等。对媒体有关父母对子女姓氏约定不成的处理方式、夫妻离婚后子女姓氏变更等报导,法务部提出说明,且强调民法子女姓氏的修正是为保障子女利益并落实两性平权。

自由时报报导,民法亲属编修改子女出生姓氏登记,改采夫妻书面约定制,但夫妻若有争议,应由户政所抽签或是由法院判决决定并没有标准依据。另外,新修正民法规定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改姓,需要出具双方约定书,不然要再上法院请求宣告从父姓或母姓,姓名条例与民法新修法令相冲突。

中国时报报导,民法修正后,子女姓氏须由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不论未成年或已成年,改姓均需父母书面同意。板桥赖姓三姊妹与多年前已与母亲离婚的父亲失联超过二十年,难以取得父亲的同意书,改姓仍得上法院,由法院判决,赖姓三姊妹委任律师则质疑姓名修改法规开倒车。法务部中午发布新闻稿提出说明。

法务部表示,新修正民法第1059条虽未规定父母对子女姓氏约定不成的处理方式,但因子女出生后,应在三十天内向户政事务所提出出生登记申请,若逾期不申请,户政事务所可代为登记,目前内政部正研修户籍法,拟明定于户政机关采抽签方式处理。

法务部指出,姓名条例第6条和民法第1059条均属於姓氏的规定,因民法刚修正,基于“后法优于前法”,夫妻离婚后,若双方对子女姓氏变更无法达成共识,仍应根据民法第1059条规定,诉请法院依照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愿,决定是否宣告变更。

至于新法规定成年子女变更姓氏仍须获得父母同意方面,法务部表示,主要是顾及姓氏并不是只属于子女的权利,还涉及家族表征及父母选择权等考量,因此,明定必须经父母书面同意,兼顾各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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