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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届地方公职人员任期届满日统一 少办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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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十六日电)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再修正条文”规定,首届官派的乡、镇、市、区长,可不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由县市长指定由原任的优良者继续担任;此外,未来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将简并举行,下届县(市)长、县(市)议员、村里长及台北市里长,任期届满日都是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地方制度法第七条、第七条之一、第十八条至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之七等修正条文,在民国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已报行政院审查,今天内政部又通过上述条文的“再修正版本”,主要修正部分是“县市合并升格的配套措施”、“简并地方选举后任期届满日”及“乡镇市长官派的条件限制”。这些修正条文还须待立法院三读通过后,才会实施。

内政部政务次长林美珠说,现行地制法条文仅规范“县(市)单独改制为直辖市的程序”,如果是县(市)“合并升格”的情形就无法适用,容易衍生执行疑虑。

新的修正条文规定,县(市)改制为直辖市或依照行政区划法规定与直辖市行政区域合并者,应以县(市)长任期届满日为改制或合并日,如以本届县(市)长任期届满日为例,改制日期就是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她表示,如果县(市)升格是在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改制或合并,改制后到第一届直辖市长选举就职前,“直辖市长先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任”,作为过渡性的安排。

林美珠说,依照已报行政院审查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乡、镇、市、区长将自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后,全面改为官派,由直辖市长、县(市)长依法任免。

她指出,新的再修正版本,则明订直辖市长、县(市)长在考虑首届官派乡、镇、市、区长人选时,可选择施政绩效优良的原来民选的乡、镇、市、区长继续出任,但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不受须具备公务人员任用资格的限制。

林美珠表示,在简并地方选举方面,新的再修正版本规定,下一届县(市)长、县(市)议员、村(里)长及台北市里长,任期统一调整到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她说,这样的规定是因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限制民选代表任期延长不能在本届适用。

她指出,现任地方公职人员不能适用延长任期规定,要自下届才可实施。下届的县(市)长任期将延长一年零五天、县(市)议员任期延长九个月又二十四天,村里长任期延长四个月又二十四天,台北市里长则“缩短”二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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