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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预缴裁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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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自今年8月15日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另征收邮电送达费,但当事人须预纳裁判费,起诉事件按件征收裁判费新台币4000元,上诉案件加征二分之一即6000元裁判费。

国税局指出,今年修正行政诉讼法及修正行政诉讼裁判费以外的必要费用征收办法,裁判费由当事人预纳,而诉讼费用是指裁判费及其他进行诉讼的必要费用,大多由败诉当事人负担或由法院裁判负担。

举例而言,纳税义务人若对诉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先预纳裁判费4000元(简易案件2000元),若对起诉事件判决不服提上诉,应先预纳裁判费6000元(简易案件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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