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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劳工局:按摩场所每3人须雇1名视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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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四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日前释宪,认为身障者权益保障法规定视障者才能按摩的规定违宪,相关规定必须在三年内失效。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今天表示,未来三年将以行政命令规定北市提供按摩服务的营业场所,工作人数满三人者,须进用一名视障按摩师,依比例进用,未来再研究修法规范。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非视觉功能障碍者,不得从事按摩业”;大法官日前做出释字第六四九号解释,认为这项规定侵犯人民工作权,相关规定必须于解释公布日起三年内失效。

北市劳工局表示,为能同时保障视障者及一般劳工的工作权益,北市将以行政命令,规定北市从事按摩业手技服务的营业场所,工作人数满三人者,需进用一名视障按摩师提供服务,依此比例进用,若实行成效良好,将研拟修法,并希望以企业力量扶助视障按摩师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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