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劳动合同法》和外资大量撤退折射出当前中国改革的二难困境

【大纪元2月29日讯】华为斥资10亿元将八年以上工龄的员工列入到辞退范围,被解读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黄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同时,经济学界普遍并不看好这部假设劳动者具有道德优越性的法律,反而认为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不过,有关部门并没有认真学习过法理学课程,很快地,他们又要开始新的行政立法: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的。

人们要不要以法律来强制推进对针对特定人群(包括部分弱势社群)的爱、公平正义以及带有特定色彩的照顾,同样以法律来强制推进对部分威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特定人群进行限制或者惩罚?这是一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复杂问题。英国法学家H.L.A.哈特在一本名为《自由、法律与道德》的法理学名作中说:“在任何社会中起实际作用的制度,包括其实在的道德,都应该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去面对批评。因此,那种认为强制推行道德具有正当性的命题,一如它的否题,是一个需要某些一般性批判原则作为其支撑的关于批判的道德的论题。它不能仅仅通过简单地指出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社会的实践或者道德来确立或者拒绝。”

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收入高一些,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工作条件好一些。谁都知道中国这个社会有太多的人不仅没有实现小康,连温饱都解决不了,也都乐意看到这些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高调的道德从来不是我们这个国家的稀有物。社会的本质不在这里,如果立法者的思路仅仅停留在“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就太对不起自己的职业事业了。社会问题的复杂在于,资源是有限的,人的财产是有所有权的,“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政府也不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恶”。只有这样去思考,立法者的立法行为才有可能更加深思熟虑,才能更好地以一种节制严谨的姿态去推进公平正义,在经济发展、社会公正与社会自由的有机结合中,尽可能接近那个也许靠着人的智慧永远达不到的最佳结合点。

企业管理,不同岗位者有不同收入、有不同劳动时间是正常的,只要不是强迫劳动,只要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只要它与它的雇工的契约是合法有效的,我认为立法部门无需更多地去操心。市场经济下员工同样可以炒企业的鱿鱼。应该更多将选择的权利交给社会,这就体现了立法者对市民社会的尊重,以及自身作为权力部门的谦卑。因为不是所有问题都是政府能解决的。反过来思考,如果政府真这么厉害,还需要政府强制企业去做吗,政府直接用税收支付劳动者工作算了?

如此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是存心和它的雇工过不去,而是华为有自己的考虑:他们必须加强企业管理、不能“养”懒人。为此,他们宁可砸个10亿元来回避《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种种麻烦。哈特指出,“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一个社会之存续必须要求道德被‘如此这般地’强制执行”。正如华为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并非必须“如此这般地”(不过,这个问题无需外人操心),难道我们就要“如此这般地”地来保护职工权利吗,包括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包括强制企业推进最低工资条款,强制这个强制那个吗? “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纯粹是个经济发展的问题,不是通过立法就可以直接实现的。保护华为员工最好的办法不是立法限制华为的发展,也不是直接给华为的员工发更多的工资,而是创造好的市场秩序培育出更多比华为更优秀的企业,让华为的那些公民有更好更多的选择机会。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经济实力强大者如华为以10亿元人民币表达了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满和愤怒,经济实力弱一点的企业则可能流着眼泪在特定时间内劝退那些好工人,还有一部分企业则有可能被迫破产。到了这个时候,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普通的工人,整个社会都会受害,得利的可能是那些现在社会各界都不太熟悉的劳务派遣公司。笔者相信,不需要多久,我们就会在中国各地很容易见到这样的公司,而且这些公司的老板极有可能又是当权人物的一些关系密切的人物。换而言之,这些公司的繁荣,本身既是经济活力衰败的体现,必然也是制度性腐败的表现。

这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之初由于政府腐败和政府管制导致外企管理运行成本之高体现的逻辑是一致的。由于政府腐败,以及其他中国特色的负担,企业要想赢利,在保持竞争力的前提下,只能牺牲劳工福利和享受政府暂时提供的超国民待遇。这正是当初中国常常鼓吹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和政府政策优惠。如果这两项优势都消失了,那么企业必然必须搬走。由于中国立法的大一统因素,却不是搬到中国的西部,而是彻底撤离中国了。只是,这一切的好处,都被当局拿走没,坏处则最终都转嫁给了普通劳动者,政府然后又以此为原因,强迫企业给劳动者提高福利。

网络上有一篇“外资大量撤离中国原因何在?”的总结性文章反映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这一恶果。中国北方目前已经有103家韩资企业“无故撤离”山东。1月21日,由韩国产业资源部和韩国外交通商部、劳动部、法务部、大韩商会等共同成立的“无故撤离应对特别工作组”也开始进入青岛、广州等韩国企业集中的地区展开实地调查 (1月28日《国际先驱导报》) 。在南方,截至1月底,也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这些企业当初为何要来,为何又要撤退?对此,著名经济学家何清涟女士在一篇名为“新《劳动合同法》并非港资撤退的罪魁”的文章中分析了一个观点:有时候,一些看来主题鲜明且颇为热烈的讨论,其实可能已偏离论题所涉及的实质问题,考虑到这类讨论可能引致的政策后果,这种偏离值得重视。最近一场有关广东百万港资大撤离主要缘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讨论,就属于这类讨论。她认为目前出现的外资大量撤离这个现象更应该归结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丧失信誉的困境。针对新《劳动合同法》,何清涟女士则认为:“新劳动法无疑需要完善,但保护劳工权益却不可因此废止。实际上,以透支劳工生命福利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占领市场的方式已难以为继。但因为中国政府从不认错,许多事情连亡羊补牢都难以做到,更遑论未雨绸缪。去年世界市场对‘中国制造’提高了质量门槛,本应迫使中国政府与企业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但如今这种反思竟成了‘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提高员工工资福利,迫使港资大撤退’,那么政府当局最后多半会以此为借口保护资本而放弃提升劳工福利。”

笔者完全赞成何清涟女士的这个判断。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当初凭借什么外资就可享受超国民待遇呢?凭什么今天政府就可以为劳动者特殊立法呢?就这个角度而言,无论是如何立法,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改变它一贯的以高调道德和意识形态为特征的等级化立法思维,即它的法从来不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即使有这样的法,实行起来则会完全是另一个模样。更何况,我们还真的很少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中看到有这样的体现公平正义的立法。

立法部门要做的是,规范一些特定人群的收入,如垄断部门、政府部门,让他们的权利义务真正实现对应,使这个社会不失去公平正义的基本形象。立法部门另外一件事,则是督促和监督执法部门、行政部门为这个国家提供基本的公正安全的秩序,包括市场秩序,譬如严厉打击诸如山西黑窑这样大规模制造人道主义灾难的恶性案件。立法部门最重要的事业是,在自己的立法过程中,尽大可能地反映各个社群的意志,实现立法民主,如立法的公开透明、必要的听证制度。一个文明公正的立法程序应该是各个人群参与的,这些参与者不仅要有公务员,也要有工人农民,不仅要有无神论者,也要有宗教信徒,不仅要有主张特定道德的鼓吹者,也要有妓女、同性恋者等随时可能受到主流社会伤害的人群,当然也包括既可能残酷剥夺工人、又有可能善待工人的企业家阶层。

立法不能假设人有道德优越性,也不能假设立法者自己有道德优越性。文明社会不应有阶级之分和贵贱之分。人类的太多历史表明,凡是假定一个社群具有道德优越性的立法,必然是恶法,如中世纪末期对异端的迫害、纳粹对犹太人的镇压,以及我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对特定人群的不公正立法。对此,基督徒牧师马丁‧尼莫拉这样说过:“当纳粹抓犹太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纳粹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纳粹来抓工会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当纳粹来抓我时,已无人留下替我说话了。”假设特定人有道德优越性的恶果是,所有人都有可能被“疑罪从有”地当作了犯罪成员,然后遭受立法的种种恶意对待。

当初外资所享受到的超国民待遇从来都只是改革开放的应急之策,而不是作为基本人权被真正尊重。于是,当初的特权之形成便已经埋下了今天特权被剥夺的后果。无非时间迟早而已。只是外资企业可以搬离中国,中国普通人不能。于是,此后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将像当年 “千军万马齐过独木桥”,只是此时不再是高考,而是公务员考试。这样下去,整个社会的官本位文化将加重,立法部门的反腐倡廉任务可能更为任重道远。到了这个时候,立法部门又将用何种方式强化对社会的道德控制呢?是抓几个陈希同,还是抓几个陈良宇呢?即使如此,由于当官是社会上最与经济发展没有多少联系的稳当行业,无论当局怎么反腐败,哪怕在赌徒心理下,仍旧会是人民首选的谋生之路。而一个国家以当官为时尚,这个国家其实已经在危险中了,并将恶性循环。这正是中国古代司空见惯的王朝末路。

要么牺牲民营企业,要么牺牲劳工福利,要么两者都牺牲,永远繁荣的只是官场的灯红酒绿。没有宪政民主制度保障的改革开放政策越来越进入了死胡同,折射出当前中国改革的二难困境,更明确地说,应该是中国改革的二难绝境。

──原载《民主中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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