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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掉包疑案 判台银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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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雄二信送存台银900万元,台银在十多天后,通知其存放钞券有近40万元伪钞,二信认为已经点收封存,要求对方负责,高雄地院法官调查,发现二信保全运钞时,即未察觉伪钞漏盖经办员章等有过失,判决台银不必负担这笔损失。

是谁动了手脚 仍是谜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获悉判决结果,感到相当委屈,强调将上诉二审,要求撤销改判;台银高雄分行则表示尊重司法判决。对于伪钞的来源,检方曾在案发后指示市调处搜证清查,不过查不到何人动手脚而签结,以致近40万元的伪钞如何而来,仍是个谜。

原告二信指出,94年7月20日上午,接获台银高雄分行电话,指其同月8日送存的900万元现钞,其中一捆内有4扎伪钞(每捆10扎、每扎百张千元钞券 ),总金额39万5000元,并另短少5张千元钞,要求派人前往查看。可是存钞是由保全人员负责送达,经台银人员依规定详细点收、检查封存无异,保全并经检调清查没有涉案,自认没有过失,要求台银返还其事后补足的40万元。

台银高雄分行则指出,负责收受同业钞券者仅有一人,并只按钞券捆数检查点收大数,并查看封签、送存单位戳记完整无误即存入,后来发现有异,依规定处理,否认有疏失。

漏盖封签印章 有疏失

承办法官将封签、隔离纸等,送调查局鉴定,证实伪钞来自原告无误外,台银依规定点收同业送来钞券,并在原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以资严密并厘清责任,符合收款规定。反而二信保全人员运送钞券前,未发现伪钞漏盖封签及经办员印章,而将这笔伪钞退回,有严重疏失,判决二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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