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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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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讯】 新闻提要:营利事业出售土地拆除之地上物未折减余额,应列为土地出售成本

营利事业出售土地时,其拆除之地上物,应列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以免遭到剔除及补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资产之实际成本系指包括取得之代价即因取得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费用。因此为使土地达成可使用状态所为之必要支出,应视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该局最近查获某家公司93年度为出售土地而将厂房拆除,并将厂房账面未折减之折旧余额160万余元,列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经该局转列出售土地成本,而予补税40万余元。因此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机器或运输设备报废,可列为固定资产损失,惟出售土地而须拆除地上物时,因现行税法规定出售土地之增益免课所得税,故该未折减余额应视为土地成本,合并计算出售土地增益,不得列为损失。【提供单位:稽核科赵彰权 , 电话04-23051111转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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