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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可加速偿债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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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指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附带决议规范,金融机构在协商及更生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时,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条款;有利于确保消费者债务清偿权益。

消保会组长邱惠美指出,立法院三读通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并作成上述附带决议。

她说,金管会参照附带决议的意旨,再对“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暨范本”增订相关条文,并函送消保会审查,已由消保会做成决议,决定为“本案通过,执行一年后再评估检讨”。

其中增订的“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5条之1暨范本第6条之1条文”规定,自用住宅借款人迟延履行借款契约分期偿还的期数未超过二期,并提出协商请求,同时以书面表达愿意依借款契约条件分期偿还,其所积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在剩余年限按期平均摊还,另所积欠的本金,按原借款契约约定利率按期计付利息的债务清偿方案,以此内容作为协商基础时,金融机构不得行使加速条款的权利。

次外,也规范借款人若在剩余年限依原契约条件正常履约,却有重大困难时,得向金融机构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不过最长不得超逾 4年,而且延长期限内,借款人仍应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约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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