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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部分条文 桃园机场可设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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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交通、内政委员会联席会议今天初审通过“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部分条文,将“桃园国际机场”(名称未定)行政法人作为桃园机场与周边区域开发的营运主体,并可拟具机场特区计划,征询财政部等有关单位意见,完成土地使用计划的变更后,呈监督机关核定为机场特区。

根据立委陈根德等所提“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经由订定特别法,将桃园国际机场行政法人作为机场与周边区域开发的营运主体,草案共分八章,内容包括机场法人定位、业务范围、各项机场特区事业审查程序等。经立法院交通、内政委员会联席会议全天审查通过部分条文,保留条文则将于四月十八日再审查。

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指出,为提高桃园国际机场营运及管理效益,并活化机场所在地经济建设,提升国家竞争力及促进经济发展,特设“桃园国际机场”,并制定本条例。

因民进党籍立委叶宜津认为,草案内容明定机场特区范围并不限于现今桃园机场范围,与立法目的不符,第一条立法目的应保留,民航局也指出,“桃园国际机场”不是一个机关,建议名称应为“桃园国际机场管理公司”或“桃园国际机场管理局”,因此,法案名称及正式名称予以保留,将再讨论。

根据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桃园国际机场”(名称未定)为行政法人,监督机关为行政院,并设董事(包含董事长)九人,由行政院长聘任,董事长仅可具备中华民国国籍,业务范围包括机场特区的规划与开发、投资或转投资经营国内外航空、运输或贸易港区相关业务,经营与提供机场航空运输周边服务等。

有关机场特区划分权限,根据初审通过条文,“桃园国际机场”可视实际需要,拟具机场特区可行性规划报告及营运计划书,征询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财政部、内政部、交通部及有关单位意见,完成土地使用计划的变更,呈监督机关核定为机场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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