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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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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八日电)台湾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草案规定,汽车所有人、驾驶人在2006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内,因未缴纳交通罚锾遭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可在五年内缴清罚锾后申请核发。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上午审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根据提案说明,2005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已修法删除不缴交通罚锾就吊扣或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的不合理规定,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导致修法前违反规定的民众,仍因未缴清交通罚锾被吊销汽车牌照或驾照。

提案指出,目前仍有许多民众为旧法所苦,应增订回溯条款规定,使2005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不会因旧法的规定来处罚。

交通部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经过十七次修正,从未有溯及既往适用的体例,若设回溯条款,对案件已执行、已遭吊销驾照又重考驾照的民众不公平。法务部也主张,应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问题。

不过,国民党籍立委陈根德认为,根据召开公听会后得知,2006年七月一日新修正条文生效后,仍有二十几万人因为旧法,未缴清罚锾遭吊销驾照,有修法的必要性。民进党籍立委叶宜津也指出,因旧法遭吊销驾照的民众,若已再考上驾照不会太计较,若重考而未考上,修法等同给一条生路。

经叶宜津提出修正动议,委员会初审通过协商条文如下: “于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内,汽车所有人、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修正前罚锾不缴纳,经易处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得于五年内缴清罚锾后申请核发”。

叶宜津并修改提案说明指出,因不宜溯及既往,违反法律安定性及处分确定性,因此,赋予权利可申请恢复,而在申请回复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属确定,不因申请回复而受影响。

会议主席陈根德裁示,全案审查通过,不须交由党团协商,提报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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