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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验光师证照制度 台立院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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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四日电)立法院卫环及劳工委员会初审通过验光师法草案部分条文,明定验光师资格取得条件、应考资格、执业及开业等相关规定,建立专业证照制度,提升验光的服务品质。

立法院卫环及劳工委员会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杨丽环提案的“验光师法草案”。卫生署长林芳郁表示,因国内配戴眼镜的人数多,应加强验光配镜者的管理,维护大众健康权益,因此立法规范,目前有中山医学大学等学校设立视光相关科系,每年培育约七百名毕业生。

初审通过草案条文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经验光师考试及格,并依法领有验光师证书者,才能担任验光师,而验光师的考试资格为: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验光或视光系、科,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

草案条文规定,验光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才能执业,且每六年要接受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才能办理执业执照更新。

对验光师开业,草案条文明定,验光所设立应以验光师为申请人,向所在直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发给开业执照,且申请设立验光所的验光师必须在规定的机构执行业务两年以上,而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执行业务者,实际服务年资可以并计。

除此之外,草案规定,验光所收取验光费用的标准,由直辖县市主管机关核定,验光所不得违反收费标准,超额或善立项目收费。

对于验光师业务范围、如何保障目前已经从事验光业务人员的权益等条文,委员会并未达成共识,决议保留相关条文并召开公听会后,另择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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