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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案 检方:吴淑珍审判程序必须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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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日电)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裁定国务机要费案将择期进入审判程序。检方人士今天指出,依刑事诉讼法第两百八十一条规定,审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审判,合议庭若无法使吴淑珍到庭,国务费案将无法继续审理。

熟悉法院诉讼程序的检方人士表示,国务费案自前年十二月十五日审理至今,均为“准备程序庭”的审理程序。所谓“准备程序庭”,主要任务在厘清案件争点、决定案件证据能力和程序审查等事项,以利将来审判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检方人士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七十三条规定,行准备程序时,法院“得”传唤被告到庭,但经合法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法院仍得对到庭之人行准备程序。也就是说,法院是否在准备程序庭传唤被告到庭,握有裁量权,被告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准备程序仍可继续。

以国务费案而言,合议庭审酌吴淑珍过去已有陈述及进状,且经传唤后以“情境压力可能危及生命”等“非正当理由”不到庭,所以直接将准备程序庭终结,下次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庭。

检方人士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两百八十一条规定,审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审判;第两百七十一条也规定,审判期日,应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这两条法律均为强制性规定,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就无裁量空间,必须传唤被告到庭,否则审判程序无法继续。

国务费案合议庭昨天在法庭上裁示,将“考量刑事诉讼法之各种规定”,命吴淑珍出庭。检方人士表示,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处置方式,主要是第七十五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拘提之。”

不过,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拘提或逮捕,应注意被告的身体及名誉。因此,检方人士说,如果吴淑珍届时身体状况仍然不佳,合议庭是否能以拘提方式要求她到庭,仍需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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