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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国务费支出大于收入 无不法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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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谢佳珍台北三日电)特侦组侦办国务机要费案,今天再以被告身份传唤前总统陈水扁到案,说明国务费支领状况。陈水扁下午召开记者会强调,总统的国务机要费是最早的特别费,也是最特别的特别费,“国务机要费支出大于收入,哪来的不法所得?没有不法所得,没有贪污所得”。

陈水扁下午庭讯后在律师陪同下召开记者会,陈水扁指出,国务机要费案有几个重点,包括“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有什么不同?马英九的特别费是怎么用的?国务机要费用到哪里去?是谁将钱放在私人口袋甚至汇到海外私用?”

他指出,“国务机要费是最早的特别费,也是最特别的特别费”,总统府在民国三十八年度就编有国务机要性质经费,当时是以经费性质分别编列在“机密费”与“特别费”两个科目项下;若综观历来预算演变过程,国务机要费“确具有机密费与特别费之性质”。

另外,陈水扁认为,总统马英九在特别费案爆发前共捐款新台币五千一百五十万元,其中五千零五十万元是来自两次市长选举的补助款和结余款。这笔捐款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二,也就是四千七百五十一万元是捐给马总统自己的新台湾文教基金会与敦南社会福利基金会。

他说,马总统在特别费案爆发后于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七日之间,捐出一千三百六十八万元,占八年支领特别费总额一千五百三十万元的百分之八十九点四一。“换句话说,八年特别费赶在任期届满前一、二个月内全部花完”,但这样也算数吗?

陈水扁说,马英九特别费案被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是马总统的特别费支出远大于特别费收入。

至于国务机要费部分,陈水扁说,从2000年五月二十日到2006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收入合计一亿九千零七十万三千零三十元,支出合计二亿零三百一十四万五千零四十八元,“支出大于收入,收支尚不足一千二百四十四万二千零十八元。”至于2006年九月一日后,国务机要费不再有领据列报,全部改单据核销,收支相抵,故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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