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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纺织品安全规范出炉 保护民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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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 (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湾台北报导)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为改善生活环境品质,以及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于8月制定公布 CNS 15290 “纺织品安全规范”国家标准,严格控管生产厂商的制程及原料选用。

新制定公布之CNS 15290 国家标准,系参考欧盟标准、新欧盟化学品政策、行政院环保署毒性化学物质资料库等,针对婴幼儿用纺织品类、与皮肤直接接触之纺织品类、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纺织品类、室内装饰用等纺织品类等范围加以规范,以确保品质。

标检局指出,由于纺织技术进步及各种素材多样化,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少数厂商会因成本考量,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含有害物质之加工材料,或因物理性设计不良,如衣物过长之绳带、拉带等,让使用者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特重新制定国家安全规范标准。

要求品质项目有1、游离甲醛:婴幼儿用纺织制品类20 ppm以下、与皮肤直接接触纺织制品类75 ppm以下、与皮肤非直接接触之纺织品类及室内装饰用等纺织制品类300 ppm以下;2、禁用之偶氮染料(azocolourants):含量不得高于30 ppm;3、镉( cadmium):纺织品及衣服不得使用镀镉配件;4、铅 (lead):12岁以下儿童用纺织品含铅量,不得超过产品表面涂料中所含非挥发性成分重量之90 ppm。

5、物理性安全要求:针对12岁以下儿童服装上之绳带及拉带,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质绳带、链条、缎带或织带安全有总体要求,同时对幼童及儿童,其衣服分成连颈帽及颈部位、胸部及腰部、臀以下部位、背面部位、袖子、其他部位等区域予以规范;6、有机锡:不得检出。

标检局强调,各厂商应于制造过程中严格控管制程与原料选用,并须注意纺织品本身物理性设计之安全性,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为确保消费者眼睛健康,标准检验局将太阳眼镜强制检验范围扩及至“裁切成形之太阳眼镜镜片成品”,因太阳眼镜镜片决定太阳眼镜对紫外线之遮蔽能力,消费者可选购前夹式太阳眼镜镜片或太阳眼镜附有多种颜色镜片可供随意更换,故将镜片列为应施检验品目于98年9月3日公告太阳眼镜镜片纳入应施检验品目,将自9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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