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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长选举走路工案 更一审仍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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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31日电)民国95年高雄市长选情的走路工案,一审获判无罪的古锌酩及蔡能祥,二审改判两人有罪,全案经最高法院第一次发回更审,高雄高分院今天判处古锌酩有期徒刑3年6月,蔡能祥9月。

古锌酩二审判3年、褫夺公权3年;蔡能祥则处4月、得易科罚金、褫夺公权1年。更一审判古锌铭3年6月、褫夺公权3年;蔡能祥为9月、褫夺公权1年。

判决书说,古锌酩自行出资新台币 4万6000元租用两辆游览车,于民国 95年12月8日搭载民众参加市长候选人黄俊英选前之夜造势晚会。

判决书指出,晚会结束后,随即于原车返程的两辆游览车上,与蔡能祥分别发放两辆游览车上参加造势晚会的民众每人500元;有车上收受民众指证,蔡能祥也坦承发放,加上相关证据可稽,发放走路工事实,足堪认定。

更一审合议庭采信二审法官见解,古锌酩在投票前夕敏感时刻,动员无明显投票意向的民众参加造势活动,并交付超过补贴餐饮合理费用的 500元,交付金钱的场所及时间有对价关系,认定是期约贿选的贿款。

一审虽认定,古锌酩发放的 500元走路工钱是选举造势活动工资,与期约贿选没有对价关系,不算是买票贿款,判处两人无罪。

但更一审合议庭则认为,一审谕知无罪判决尚有未洽,检察官提起上诉有理,古锌酩为支持黄俊英竞选市长,竟擅作主张,伙同蔡能祥对参加造势晚会的有投票权选民交付现金贿选,严重败坏选风,判处两人徒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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