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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投资人保护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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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3日电)立法院财委会今天初审通过“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修正草案,明定保护机构依规定提起诉讼或上诉,若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超过部分暂免缴裁判费。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议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修正草案。

根据修正草案,保护机构办理业务,发现上市柜公司董事或监察人执行业务,若有重大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项,得请求公司监察人为公司董事会对董事提起诉讼,或请求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对监察人提起诉讼,以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

证券投资人在所委托证券商因财务困难,失却清偿能力而违约时,其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并已完成交割义务,或委托证券商向认购权证发行人请求履约并已给付应缴价款或有价证券,而未取得应有的有价证券或价款,保护机构得动用保护基金偿付。

此外,法院为审理保护机构提起的诉讼,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修正草案明定,证券商依法令开设存放客户款项的专户,及因业务接受客户委托所取得的资产,与其自有财产,应分别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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