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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正 不改建眷村将适用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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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2日电)为加速老旧眷村改建并适用都市更新条例,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11条及第22条条文,明订不办理改建的眷村,得依都市更新条例办理都市更新。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鸿钧在初审时认为,都市更新是总统马英九施政计划之一,且为发展经济、美化生活环境及提升居住品质,都市更新势在必行。但国防部推动眷改成效不彰,加上眷改基金持续短绌,在国防部无法顺利推动眷改情况下,让有意实施都市更新者直接参与,可创眷户、政府及建商三赢。

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11条新增第1项第6款,“未达全体眷户2/3同意改建,经主管机关核定不办理改建之眷村,得依都市更新条例之规定办理都市更新”。意即未来不愿迁建的眷村,若有都市更新实施者愿将眷村纳入都更范围,依修正条文可直接纳入,不会出现“钉子户”。

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现有补偿措施,在眷村被纳入都市更新后,现有权益是否受损?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22条修正,“经主管机关核定不办理改建之眷村,依第11条第1项第6款规定办理都市更新时,原眷户应由实施者纳入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办理拆迁补偿或安置,不得再依本条例之相关规定请领各项辅(补)助款”,意即由实施者负眷村补偿或安置责任。

此外,为让尚未获2/3多数同意改建的眷村仍有机会重新思考是否改建,第22条规定,“原眷户未逾2/3同意改建之眷村,应于本条例中华民国98年5月12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后6个月内,经原眷户1/2以上连署,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改建说明会”。

第22条还规定,若未于半年期限内依规定连署提出申请的眷村,就不办理改建。这样一来,不办理改建的眷村,未来就适用都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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