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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争议 北院裁定开发金对金鼎证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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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2日电)开发金与金鼎证有关股东权行使争议,台北地院今天做出裁定,开发金负担新台币4.64亿元提供金鼎证担保后,金鼎证不得以开发金没有合法取得股东权为由拒发或短发股东会选票。

开发金累计持有金鼎证券42.9%的股份,但开发金认为自去年8月迄今,金鼎证陆续在媒体刊登广告,指谪开发金取得股东权是属于非法所得。

开发金并提供经济日报、工商时报、苹果日报等各媒体报导与广告,证明金鼎证的确有可能以开发金违法取得股东权为由,在30日的股东常会中拒发、短发选票及表决票,并剔除开发金的表决权。开发金认为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向法院声请假处分。

台北地院裁定书中指出,开发金提出各报的广告与相关新闻报导,都证明金鼎证券的确有可能以开发金违法取得股东权为由,在30日的股东常会中拒发、短发选票及表决票,并剔除开发金的表决权,因而侵害到开发金已经持有的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

台北地院衡量金鼎证券在媒体上再度质疑开发金取得股权的合法性,加上30日金鼎证券即将召开股东大会,如果没有做任何紧急处分恐怕缓不济急,因此本案显然有急迫性。

但因为开发金声请假处分的原因解释不够清楚,因此台北地院裁定开发金提供4亿6454万9524元担保后,金鼎证即不得以开发金没有合法取得股东权或其他类似理由,在今年的股东常会上拒发、短发选票及表决票,并不得剔除开发金所持有金鼎证券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数。

开发金的其余声请,则因为与金鼎证券股东会议规则及相关董监事选举办法不符,因此遭到北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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