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建议:文官转政务官 得采原退抚制度

【字号】    
   标签: tags: , ,

【大纪元9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7日电)台湾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常任文官转任政务人员后,退抚权益欠缺保障,建议应修法增订军、公、教人员转任政务人员时,得继续参加原退抚制度,以保障政务官权益。

法制局在报告中指出,包括随政党轮替的公务人员(如行政院长、各部会首长),以及依法有特别资格限制、任期保障的政治性任命人员(如考试委员、监察委员),政务人员具有“高风险”、“低报酬”等特性,部分政务职位常有悬缺,网罗人才不易。

在退休权益保障上,法制局指出,自民国93年开始实施的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新制,仅采计担任政务人员的年资,并以储金方式提供一次给付,不采计政务人员曾任常任文官的服务年资,影响政务人员退休权益;例如民国93年至95年10月间,部长级政务人员,每人平均领取离职储金仅新台币27万余元,简任人员为14万余元。

人事异动方面,法制局指出,自2000年5月20日至2008年5月20日,政务人员中部会首长任职未达2年者高达84人,占总异动人数59.6%;政务副首长任职未达2年者高达97人,占总异动人数61.7%,显见政务人员的“高风险”性。

法制局建议,行政院提交立院审查的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修正草案中,应增列具有军、公、教人员服务年资,在转任政务人员时,得以政务人员任职等级对照军、公、教人员相同俸级及俸给费用标准,选择持续参加原退休抚恤制度,不另参加政务人员退抚条例的公、自提储金制。

此外,法制局认为,目前政务人员逐月提储的离职储金,仅能存放银行或邮局孳息,无法做进一步运用,违背提拨制由政务人员自负退职金筹措责任的旨意,建议应订定投资运用办法,例如提供不同投资组合,供政务人员选择,或允许政务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自行投资运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