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迫情況可進入校園 執行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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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19日訊】 台湾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規定,「非通知」大學校長或可代表之人,「不得」進入校園執行公權力;法務部官員說,若遇急迫狀況,可依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規定,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不致受此一規定而影響急迫狀況之處理。

 此外,前項條文當初在研訂時,研訂人員曾深入討論除「通知」之外,是否也要徵得校長或可代表之人的「同意」,才得進入校園執行公權力?最後認為此項條文的立法意旨,雖係尊重大學自治及學術自由權,但仍應顧及學校不應有治外法權,所以未將「同意」的文字納入條文。

 法務部官員舉例指出,例如偵辦景文案,檢察官有必要進入校園搜索,若尚須徵得校長同意,極有可能會被打回票。因此一旦把能否進入校園的「決定權」交到校長手上,學校恐成治外法權之地。

 官員表示,依草案規定,所有公權力的執行前,都要通知校長或代表人,而非僅限於刑事案件中執行搜索、扣押的行動,因此,有些緊急狀況,如校園內發生火警,有人準備跳樓等情,在時間急迫情況下,自然無法拘泥於條文,非要通知到校長或代表人,才可進入校園執行公權力。 遇此急況之時,執法者可援引「即時強制」規定,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立即處置的必要時,得即時強制。

 但法務部也說,人權保障基本法為原則性法典,若完成立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所以引用「即時強制」,應在不違背人權法案的前提下為之;或是,在後續審議草案條文時,考量把處理緊急事故的部分納入明訂。

針對法務部研擬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三條有關限制政府公權力進入校園規定,司法院昨天表示,人權法草案部分條文,和現行刑事法律「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一位司法院官員指出,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公權力不得進入校園」,但法官基於民主國家「校園自律」原則,鮮少對學術機關施以強制處分,故司法機關對發動公權力介入校園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本來就應審慎考量。

 對於公權力的伸張是否應受限制?一位司法院官員指出,這是「實務運作」問題,和法律程序「並不相涉」,故立法院三讀通過、屬於程序法範疇的刑事訴訟法「怎麼規定」,司法機關就應「依法處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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