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卷煙正副廠長侵吞國家資產4.6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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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5日訊】近日﹐河北省紀委﹑省監察廳公布了張家口卷煙廠原廠長李國庭﹑副廠長馮季玲等人侵吞巨額國家資產案的查處結果﹕給予李國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沒收其一切非法所得﹐并將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馮季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他涉案人員也予以相應處理。

  人民日報報道,經查﹐張家口卷煙廠李國庭﹑馮季玲等人侵吞巨額國家資產案總金額高達4.6億元。李國庭違法犯罪金額達2700余萬元﹐馮季玲違法犯罪金額達2981.2萬元。目前﹐已追繳贓款1287余萬美元﹑637余萬元港幣﹑1663余萬元人民幣﹐扣押住宅36套﹑辦公樓1幢﹑汽車11輛﹐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5億元。

  李國庭現年75歲﹐1981年6月任張家口卷煙廠廠長﹐1984年兼任張家口煙草公司經理﹑煙草專賣局局長﹐1988年任張家口市政協副主席﹐1999年4月被依法逮捕。李國庭在職期間索賄受賄47萬美元﹑443余萬元人民幣。

  1991年至1997年間﹐李國庭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規定﹐以任丘市﹑大城縣及北京昌平縣等煙草公司名義﹐為個體煙販閻滿常非法經營卷煙業務提供方便﹐先后從張家口煙草公司批給閻滿常“中華”﹑“紅塔山”﹑“石林”等緊俏名牌煙﹐價值1.7億余元﹐使閻非法獲利4000余萬元。之后﹐李國庭便赤裸裸地伸手索要。1997年3月﹐李國庭讓閻滿常事先准備好15萬美金﹐然后自己乘黑色奔馳轎車到閻滿常家收受15萬美元現金。就這樣﹐李國庭先后5次接受和向閻滿常索要37萬美金﹑195余萬元人民幣﹐并將索要的37萬美金轉給其妻和長女﹔100萬元人民幣以借給在深圳投資經營的港商為名﹐讓其代為保管﹐准備退休后使用。

  1992年﹐李國庭與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劉某相識。后多次從張家口煙草公司為劉批煙﹐使其從中非法獲利100余萬元。1993年2月﹐以借款為名﹐李國庭在北京劉某的辦公室﹐向其索要10萬美元﹐并讓劉將此款匯往在深圳投資經營的港商代為保管。

  1997年3月至10月﹐李國庭利用職務之便﹐以石家莊市第一糖煙酒總公司和石家莊市糖酒總公司的名義﹐為原石家莊市煙酒公司業務員王衛國非法經營卷煙業務提供方便﹐先后批給計划內卷煙及外省煙﹐王從中非法獲利800余萬元。之后﹐李國庭又以張家口煙廠做廣告﹑為煙廠購置原材料為由﹐先后5次向王衛國索要人民幣248萬元。

  經查﹐李國庭還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449.5萬元人民幣﹐挪用公款﹑擅自借給個體公司500萬元人民幣﹐濫用職權造成企業經濟損失900余萬元人民幣。

1993年至1997年間﹐李國庭以支付煙廠貨款﹑為廠辦福利和還欠款為名﹐通過其弟天津錦華電器輕工有限公司經理李國泉﹑北京信智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個體)經理韓言信﹑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個體)經理劉某的關系﹐先后將公款倒出﹐共計449.5萬元據為己有。

  1996年7月﹐李國庭與韓言信商定﹐以韓言信為煙廠購買原材料為由﹐擅自決定從張家口煙草公司借給北京信智商貿公司500萬元﹐用于該公司向深圳國丰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投資款﹐直至1998年2月﹐李國庭才催促韓言信將500萬元歸還張家口煙草公司。

  1993年3月和5月﹐在未經廠領導班子研究的情況下﹐李國庭代表煙廠與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所屬天津港保稅區天潤國際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并擅自作主﹐從張家口煙草公司超產煙賬戶匯給天津港保稅區天潤國際貿易公司﹑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各500萬元。同年5月﹐按李國庭的要求﹐北京天潤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劉某負責將1000萬元中的100萬元匯給其弟李國泉﹐后李國庭將此款據為己有﹐其余900萬元被用于天潤公司的業務周轉金﹐至今未歸還張家口煙草公司。

  馮季玲﹐女﹐1992年2月任張家口卷煙廠副廠長﹐1994年7月任張家口卷煙廠副廠長兼總會計師﹐1998年2月逃亡國外﹐目前在追捕中。

  經查﹐馮季玲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貪污公款2981.2萬元。

  1993年上半年﹐馮季玲讓個體煙販閻滿常在北京為其設立一個賬戶﹐閻通過北京金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以金達公司名義在北京中行崇文支行勁松分理處設立了一個賬戶。該賬戶自1993年7月設立至1997年7月1日銷戶﹐用于存放倒出煙廠的公款。

  1992年12月至1993年8月﹐馮季玲通過煙廠財務和超產煙賬外賬戶﹐借給張家口稅務一分局共計1000萬元。之后﹐馮季玲以交稅務局周轉金700萬元的名義﹐(另從超產煙賬戶借出300萬元)﹐指使廠有關財務人員將財務賬作平﹐而從超產煙賬戶借出的300萬元又無往來賬目的原始計賬憑証﹐使煙廠與稅務一分局無任何欠款關系。1993年4﹑5月﹐稅務一分局歸還煙廠500萬元。其余500萬元根據馮季玲的要求﹐稅務一分局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將該款陸續匯往了金達公司。

  1993年10月至1994年4月﹐馮季玲擅自決定在中行張家口分行開設了兩個賬戶﹐并以付“貨款”和“購材料”為名﹐指使煙廠有關財務人員﹐先后轉出超產煙款24筆﹐共計1584.3萬元﹐匯入北京金達公司﹐這兩個賬戶對外無任何往來賬目和原始記賬憑証﹐其收入和支出全由馮季玲一人控制。1994年6月﹐煙廠從省煙草物資公司購進218噸絲束﹐后因該絲束不能使用﹐經馮季玲同意﹐由省煙草物資公司負責調出﹐為此煙廠開出3張共計896.9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馮將發票要走交給省煙草物資公司。7月﹐省煙草物資公司按照馮季玲的要求﹐將896.9萬元匯往北京金達公司﹐并把匯票交給了馮季玲。

上述馮季玲匯往北京金達公司的2981.2萬元﹐先由閻滿常作周轉金倒賣張家口卷煙廠的煙﹐后陸續兌換成美金存放在馮季玲賬戶上﹐至今未回到煙廠。

  李國庭﹑馮季玲侵吞巨額國家資產的違法犯罪事實給人以深刻教訓﹐反思他們犯罪成因﹐對進一步加強和強化國有企業的監督保障機制﹑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機制﹐具有明顯的現實意義。

  發生此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黨組織政治領導作用發揮得不好﹐主管部門監管不力。一些企業在強調擴大經營自主權的同時﹐忽視接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管理。更有的企業主管部門片面認為企業走向市場后﹐加強對企業的管理會形成對企業自主權的干涉﹐而忽視甚至放棄其應有的協調﹑監督﹑管理職能﹐弱化黨組織的地位﹐使黨內監督軟弱無力。因此﹐要保証黨的方針政策在企業得到貫徹落實﹐就必須加強黨對企業的政治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發生此案的又一重要原因﹐是權力的過分集中。李國庭一人集煙廠廠長﹑書記﹐煙草公司經理﹑書記﹐煙草專賣局局長﹑書記﹐市政協副主席七職于一身﹐企業的許多重大事項不經集體研究討論﹐全憑一人定奪﹐就完全失去了應有的監督制約機制。在張家口卷煙廠內部﹐雖然也有紀檢﹑審計﹑財務﹑職代會等多種形式的監督﹐但由于被監督人控制著內部監督﹐就造成監督乏力﹐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甚至不能監督。這也是造成濫用權力和個人私欲惡性膨脹的直接原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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