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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人4/20前申請 報稅資料分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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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5日電)綜所稅5月開始申報,家暴受害者若需與加害者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應在4月20日前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需要分開提供資料,也應在20日前申請。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在4月20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以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申報參考。

國稅局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的保護令者,依同法第21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國稅局特別提醒持有保護令,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若需將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應於4月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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