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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資料不實 台立院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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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3日初審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是必須經由立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首長,被提名人在接受立院審查時,必須據實提供財產、稅務、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若有不實或隱匿,就算已獲立院同意,立院也可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不予任命或免職。

目前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檢察總長等,都是經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為了幫助立委在審查的過程中,更加了解被提名人的資格是否適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草案規定,提名機關必須提供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和刑案紀錄等相關資料,供立法院參考。

初審通過的草案中也明定,如經立院同意後才發現有不實或隱匿的情況,且查證屬實,同樣可提報院會,視為沒有獲得同意,立法院得咨請總統或函復提名機關不予任命或與以免職。不過任職期間職務行為不失效力,已經支付的俸給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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