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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人资料不实 台立院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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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3日初审通过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只要是必须经由立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首长,被提名人在接受立院审查时,必须据实提供财产、税务、刑案纪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若有不实或隐匿,就算已获立院同意,立院也可咨请总统或函请提名机关不予任命或免职。

目前监察委员、考试委员、检察总长等,都是经由总统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权。为了帮助立委在审查的过程中,更加了解被提名人的资格是否适任,司法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的草案规定,提名机关必须提供被提名人的财产、税务和刑案纪录等相关资料,供立法院参考。

初审通过的草案中也明定,如经立院同意后才发现有不实或隐匿的情况,且查证属实,同样可提报院会,视为没有获得同意,立法院得咨请总统或函复提名机关不予任命或与以免职。不过任职期间职务行为不失效力,已经支付的俸给不予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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