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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小費與開瓶費都應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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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6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服務費及開瓶費等,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除補稅外,還處1到10倍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說,消費者到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如果業者收款時隱匿這些費用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 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如經查獲3次,依法停止營業。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發票金額與消費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業者不願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同時提醒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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