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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餐館 經理虧空公司的錢

故意黑錢累債 不受破產法豁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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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報導)民事官司向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王建榮和柯韶在2003年末商量合夥開餐館,餐館運營兩年以後,王建榮發現柯韶從公司黑錢,後者則想將王建榮排除出局。王訴諸訴訟,要求清盤餐館,並要求柯韶補償虧損。法庭裁定柯韶償還損失31.6萬元,這時,柯韶申請了個人破產希望免除債務。在破產法庭上,王柯雙方各執一端,破產法庭認為:1)從多個方面來判斷,柯韶不可信。因為他不可信,所以他所提供的證據都不可信。2)作為專業的經理,柯韶在經營餐館時連起碼的記錄都不保存,這不符合專業經理的做法。法庭由此判斷,柯韶這樣做是為了更方便自己黑公司的錢,因此判定柯韶是故意虧空公司的錢。根據破產法規定和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故意虧空公司的錢導致的債務,即使申請個人破產也不可以免於追討,所以破產法庭指出,將作出有利於王建榮的裁決。

案件名:王建榮訴柯韶(債務人),Wang v. Ke (In re Ke)
案件編號:No. 09-50132,美國破產法庭紐約北區法庭2013年8月14日討論

庭上各執一端 可信者勝

根據王建榮的證詞,2004年1月,和平食品的股東在王建榮家開會,會議定下了合作協議(類似公司的章程),根據王建榮的證詞,合作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王建榮是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以及準備退稅記錄。在餐館建設期間,王建榮負責收集餐館的投資,購買餐館需要的設備,包括中國式烤箱、快餐設備等。

2)重要事務,如雇傭,必須通過董事會,任何人不可能將公司的錢或財產帶回家,不管出於任何理由,公司購買保險箱來保存過夜的現金、支付和重要的文件。

3)公司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才可以報銷,超過500元的報賬要經兩位和支付不相關的董事同意方可報銷,同時要寫明具體用途。

4)如果某一股東需要開出超過1,000美元的支票,至少需要兩個與這筆支出不相關的股東簽字同意。

5)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司的錢用於個人的用途。

6)如果發現有股東偷公司的錢或者虧空公司的錢,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警告後若拒絕立即還回公司的錢,股東身份應當取消,該股東可以收回投資的錢,但必須先扣除該股東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但是債務人否認自己簽了合作協議,並表示根本就沒有在2004年1月開這樣一個會。

同時,王建榮還表示,2004年2月又在自己家裏開了第二次股東會,會上商定:

1)根據柯韶的建議,董事會同意在餐館開業以後,不再負責公司的運營,因為他工作日要在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經理柯韶負責公司的管理運營,包括雇傭、退稅、記賬(包括支付記錄)。

2)在每年年底分紅,分紅比例根據各個股東的股份確定。

柯韶再次否認召開了這樣一次會議,柯韶指出,在公司運營以後是開過幾次會,但2004年1月和2月這兩次會議是偽造的。王建榮請專家作證,證明協議上柯韶的簽字是真實的,並不是造假。審判法庭也判定這些文件是真實的,但是審判法庭沒有在裁決中依賴這些文件,因為無法判斷這些文件是否為了餐館運營而準備的。

在雙方證據不一致的情況下,什麼是決定采證的因素呢?從下面破產法庭的討論可以看出:可信者勝。

故意欺詐產生的債務不可豁免

美國破產法庭紐約北區法庭認為,破產法為債務人提供「新的開始」,根據此前的判例(Grogan v. Garner),這種「新的開始」只為那些「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但是破產法不豁免一些債務,包括那些在任職期間欺詐或虧空公司的錢導致的債務。同時,聯邦最高法院在最近的意見中(Bullock,133 S. Ct. at 1758-59),強調了「心態問題」,表示因欺詐或虧空產生的債務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是有意所為、明知故犯,則虧空公司的錢導致的債務是不可以免於追討的。破產法庭的兩點意見是最關鍵的。

●債務人有信任問題

審判法庭做出的裁決是基於兩個方面,一是證據,二是債務人不可信。比如說,在審判開始時,債務人假裝自己有語言障礙,並請示使用法庭的翻譯,但是隨著審判進行,法官發現債務人對於證據和問題的理解顯然比他表現的要強。所以,法庭認為債務人使用翻譯是一種手法的技巧。在其他方面,債務人也讓法庭對他缺乏信任。因為他缺乏信任,所以法庭無法采信他的證詞。

●債務人屬於故意虧空公司的錢

法庭認為,債務人虧空公司的錢是故意的,因為作為一個有經驗的商業人,非常清楚現金管理、委托責任,但實際上他連餐館運營的記錄都沒有,這表明他這?做是故意的,目的是讓自己方便從公司拿錢。

基於以上願因,破產法庭認為王建榮已經證明了債務人屬於故意虧空公司的錢,王建榮基於破產法523(a)(4)款的申訴是合理的,法庭將做出有利於王建榮的判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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