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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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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13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母私帶女兒來美定居 父親一年後上訴遭拒

艾瓦蕾斯(母親)私自帶女兒從倫敦來紐約定居,洛佐羅(父親)在1年以後提出上訴要求歸還女兒,聯邦紐約南區法庭認為女兒已經適應新的環境,所以拒絕了洛佐羅的要求。這一裁決得到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和最高法院的支持。根據《海牙公約》,如果父母一方私自帶孩子離境,另外一方可以在被帶往國提出《海牙公約》上訴,要求歸還孩子。如果上訴在帶離後1年內提出,法庭應裁定歸還孩子,如果超過1年,除非可以證明孩子已經適應新的環境,法庭也應該裁定歸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海牙公約》只適用於簽約國,中國沒有加入《海牙公約》。

艾瓦蕾斯(Diana Lucia Montoya Alvarez)和洛佐羅(Manuel Jose Lozano)2004年初相識,2005年10月艾瓦蕾斯生下女兒,生下女兒後一家人住在倫敦。對於洛佐羅對女兒的態度,兩人說法不一,不過地區法庭認為:雖然難以確認洛佐羅對女兒存在家庭暴力,但洛佐羅說自己沒有虐待過女兒的說法也是不可信的。

2008年11月,女兒滿三歲的時候,艾瓦蕾斯到紐約看望姐姐馬瑞亞(Maria),期間女兒和洛佐羅和奶奶住在一起。11月18日,艾瓦蕾斯回到倫敦後,發現女兒對洛佐羅充滿恐懼,她於第二天帶著女兒離開並再也沒有回家。在過後的幾個月,艾瓦蕾斯和女兒住在婦女庇護所。她們無法在英國找到合適的長期住所,所以在2009年7月3日離開英國到法國,最後再到紐約。到了紐約以後,艾瓦蕾斯和女兒住在馬瑞亞的家裏。女兒在紐約接受醫生的治療,醫生發現艾瓦蕾斯的女兒受過驚嚇,而且會尿床,並診斷為創傷後壓力失調。半年以後,醫生發現艾瓦蕾斯的女兒完全變了一個人,不會尿床了,也很喜歡和其他朋友玩。醫生指證說,在洛佐羅提出要將女兒歸還後,艾瓦蕾斯的女兒表現正常,但是不願意見她的父親。

2009年7月,洛佐羅在英國當地法庭申請法庭令,要求和孩子取得聯繫。2010年3月15日,他發現女兒不在英國以後,向法庭提出了《國際兒童拐騙事件的民事問題海牙公約》(下簡稱《海牙公約》)上訴,要求歸還孩子,當時距離艾瓦蕾斯帶女兒離開已經超過1年。2010年11月,洛佐羅在聯邦紐約南區提起《海牙公約》上訴,再次要求歸還女兒。

紐約南區法庭認為,洛佐羅的上訴距離女兒「消失」已經超過1年,而且當時艾瓦蕾斯的女兒已經適應了紐約的生活,所以判洛佐羅敗訴,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同意了地區法庭的裁決。根據《海牙公約》,如果父母一方將孩子帶離到其他國家,另外一方要在孩子帶往的國家提起《海牙公約》上訴,要求歸還孩子。如果上訴是在孩子帶離後1年內提出的,法庭應當裁定歸還孩子,如果上訴超過1年,法庭也應當裁定歸還孩子,但是有一點,如果可以證明孩子已經適應了新的環境,則可以不歸還孩子。

洛佐羅請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調卷令,獲批。洛佐羅認為,要考慮衡平中止(equitable tolling)。根據衡平中止規則,如果原告在過了上訴期限以後才發現了傷害,則不可以過了期限為由阻止原告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是否適用衡平中止要看立法者的意圖,最高法院認為《海牙公約》的立法者並沒有要適用衡平中止的意圖,所以否決了洛佐羅的提議,肯定了第二巡迴法庭的裁決。

案件名:洛佐羅訴艾瓦蕾斯(Lozano v. Montoya Alvarez)
案件編號:No. 12-820,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5日裁定。

阿根廷國企私有後變相征重稅 美國高院裁決賠償投資者損失

阿根廷將國有燃氣公司私有化以後,通過固定匯率的方式變相徵收高額的「燃氣稅」,導致英國投資者虧損。根據英國與阿根廷達成的《投資協議》,雙方商定在美國進行仲裁,經過仲裁與三級法庭審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阿根廷需賠償投資損失。

根據英國與阿根廷之間的《投資協議》第8條,如果雙方投資發生爭議,可以交由第三方仲裁,條件是:1)從投資爭議提交相關機構18個月以後,該機構仍然沒有做出最終決定。2)最終決定已經做出,但雙方仍然存在爭議。

20世紀90年代初,英國公司BG集團投資阿根廷MetroGAS公司的大部份股權,MetroGAS公司是一家負責燃氣供應的公司,擁有在阿根廷Buenos Aires地區35年排它燃氣供應權。MetroGAS公司於1992年建立的,原來是國有企業,在阿根廷對國有燃氣供應公司私有化的過程中,MetroGAS公司被出售。在燃氣公司私有化的同時,阿根廷政府出台了法律,表示將徵收燃氣稅,燃氣稅按美元徵收,政府表示燃氣稅會設定在保證燃氣公司有利可圖的水平。2001年和2002年,阿根廷面臨經濟危機,阿根廷政府決定按1:1的匯率來收燃氣稅(1美元=1比索),當時的市場匯率是3:1(1美元=3比索)。新的匯率計算方式導致MetroGAS迅速從盈利變為虧損,BG集團認為阿根廷政府的做法違反了投資協定,而阿根廷則不以為然。

2003年,BG根據《投資協議》第8條提請仲裁,雙方指定了仲裁員,並同意在華盛頓DC進行仲裁,2004年到2006年間仲裁員進行了證據收集和聽證。在聽證過程中,BG集團再次強調阿根廷政府的政策違反了《投資協議》,而且違反了關於普惠的規定。阿根廷政府則予以否決,並認為仲裁機構沒有解決爭端的司法裁量權,原因有三:1)BG集團不是受《投資協議》保護的投資者。2)BG集團在MetroGAS的投資也不受到《投資協議》的保護。(3)BG集團在提出仲裁之前沒有在阿根廷當地的法庭提出上訴,而《投資協議》第8條要求這樣做。

2007年12月,仲裁小組達成最終結論,認為仲裁小組有權對爭端進行仲裁,其中仲裁小組認為BG集團以及它在MetroGAS的投資是受《投資協議》保護的。雖然BG集團沒有在當地法庭提出上訴,但是阿根廷總統在2002年的一項命令豁免了BG集團需要提起上訴這一要求。最後,仲裁小組裁定BG集團損失了1.85億美元。BG集團和阿根廷政府雙雙上訴到聯邦DC地區法庭,地區法庭肯定了阿根廷要對BG集團進行補償。但聯邦DC巡迴法庭否決了地區法庭的結論,認為對於BG集團是否符合使用《投資協議》第8條要重新進行考量,巡迴法庭認為BG集團應該先在阿根廷當地法庭提出上訴,18個月以後如果沒有結論或者對結論不滿意,再啟動《投資協議》第8條。

BG集團不服巡迴法庭的裁定,請求聯邦最高法庭發佈調卷令,獲批。最高法院基於兩點推翻了聯邦DC巡迴法庭的裁決:1)《投資協議》當等同一般合同處理,只是合同雙方是國家而已。如果是一般合同,那麼如何對爭議進行裁決取決於合同雙方的願意,在本案中,合同雙方已經選擇了仲裁。2)雖然《投資協議》要求首先在法庭進行裁決,但阿根廷出台的法律阻礙這類裁決,所以不通過當地法庭裁決要求實施《投資協議》第8條並不違反《投資協議》。

案件名:BG集團訴阿根廷(BG Group PLC v. Republic of Argentina)
案件編號:No. 12-138,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5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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