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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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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20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編造文章 惡習不改 加州禁止前記者從業

1972年出生的格拉斯(Stephen Randall Glass),在為雜誌工作期間編造了40多篇文章,更重要的是,他當時正在法學院學習。從法學院畢業以後,他申請成為加州律師協會成員,律師協會評估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但是加州高級法院不同意,根據法院的分析,格拉斯惡習未改,所以加州高級否決了律師協會的意見,並拒絕允許格拉斯執業。

格拉斯是一個名聲很差的記者,他為雜誌編造了40多篇文章,這些文章發表在1996年6月到1998年5月之間。1997年9月起,格拉斯在喬治頓大學法學院當夜校生,與他編造文章的時間幾乎一致。2002年,格拉斯申請成為紐約律師協會會員,協會在2004年正式通知格拉斯,說他的道德有問題,所以他的申請會被拒絕。收到通知後,格拉斯收回了自己的申請。在紐約做律師的願望無法實現之後,格拉斯轉向加州。2006年,格拉斯通過了加州的律考,並在2007年提交申請,請協會對他的道德水平進行認定。加州律師協會法庭在聽證會上認為格拉斯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質,裁判小組(由三個法官組成)的大部份成員同意格拉斯有良好的道德素質。

但是,律師協會的意見被加州高級法院推翻,法院認為格拉斯不適合執業:1)作為記者,格拉斯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裏,做著道德敗壞的事情。不僅如此,當他編造文章的事情曝光以後,格拉斯想到的不是坦白,而是保護自己、掩蓋,在調查他編造文章的過程中,他從來沒有和自己服務的雜誌出版方合作過。2)格拉斯編造文章的時候,他正在法學院攻讀學位,並尋求獲得律師執照,這使得他造假的意義完全不同。3)在聽證會上,格拉斯一再扭曲他編造文章的情況,故意誤導。比如他說自己吩咐律師要和雜誌合作,協助調查自己編造文章的事情,但並沒有說最後律師是否這樣做了。4)在2010年加州律師協會的聽證上,格拉斯邀請了很多的證人、證據,著重證明他自己在1998年到2010年之間進行心理治療的過程。不過他提供的多是自己如何獲得進展,而不是對社區的貢獻。

所以,儘管從格拉斯編造文章到聽證會已經過去了12年,加州高級法院仍然拒絕格拉斯執業。

案件名:關於格拉斯的裁決(In re Stephen Randall Glass on Admission)
案件編號:No. 09-M-11736,加州高級法院2014年1月27日公佈。

毒販子逃過二十年監禁 高院討論毒品立法困境

班克在吸食大量毒品後死亡,其中包括伯拉吉銷售的1克海洛克。根據《控制物品法案》「加強刑罰」條款,非法銷售毒品導致吸食者死亡,最低要處以20年監禁。不過,聯邦最高法庭認為,要使用加強刑罰條款,必須證明當事人非法銷售的毒品是導致吸食者死亡的「唯一原因」,毒品販子伯拉吉還是逃過一劫。

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意見中,討論到了「加強刑罰」條款的困境,因為法律條文的限制,這一條款無法針對一些比較普遍的情形,而如果條款的限制條件放鬆,在執行過程中又會出現諸多問題。

根據《控制物品法案》(Controlled Substance Act),非法銷售第一目錄(Schedule I)和第二目錄(Schedule II)毒品的犯人,如果導致吸食者死亡或者身體嚴重受傷,最低將會處以20年監禁,這一條款被稱為「加強刑罰」(penalty enhancement)條款。本案要討論的是,如果所銷售的毒品不是導致死亡的唯一原因,這一條款規定的最低刑罰是否適用。

班克(Joshua Banka)很久已經就開始犯了毒癮,2010年4月15日因吸食過量死亡,當天他在伯拉吉(Burrage)手中購買了1克的海洛因,但在此之前他已經吸食了大量的其他毒品。事後,伯拉吉受到了多項指控,其中之一的是指控他銷售銷售毒品,導致吸食者(班克)死亡。地區法庭和聯邦第八巡迴法庭都裁定班克的指控成立,最後班克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陪審團在對伯拉吉案進行審理時,認為伯拉吉銷售的毒品是導致班剋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適用了加強刑罰條款。但是,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法律條文,只有當銷售的毒品是導致吸食者死亡的「唯一原因」時,才可以啟用加強刑罰條款。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了地區法庭和聯邦巡迴法庭的意見,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在法庭意見的最後,聯邦最高法院討論了《控制物品法案》加強刑罰條款的困境,在本案中,有醫生出庭作證,認為如果班克沒有吸食伯拉吉賣給他的那1克海洛因,不會死亡的可能性很大。法庭認為,根據這一說法,伯拉吉所銷售的毒品是導致班剋死亡的重要原因。但是從法律條文上來說,很難界定導致當事人死亡的「重要原因」或者是「有貢獻」的因素,所以從法律條文上解讀,只能說當所非法銷售的毒品是死亡的「唯一」原因時,才能啟用加強刑罰條款。聯邦最高法院表示:「因為法律是如此規定的,我們只能按法律條文來處理。」

案件名:伯拉吉訴美國(Burrage v. United States)
案件編號:No. 12-7515,聯邦最高法庭2014年1月27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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