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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強化植物防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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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0日電)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特定疫病蟲害監測與調查等事項分工。

配合政府推動設立自由貿易港區,考量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是為轉口、集散、製造或加工等目的再輸出,與輸入風險有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國外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檢疫作業得簡化。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疫情通報,應立即為必要處置,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必要處置。

未依規定通知或公告防治,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品目。

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銷毀或其他必要措施。

行政院表示,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規定,修法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特定疫病蟲害監測或調查及後續防治等事項分工規定;檢疫物檢疫措施,分為公告禁止輸入、檢疫條件及隔離檢疫,非經核准不得輸入物品擴及「生物防治體」及「附著土壤的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行政院表示,配合國際檢疫證明書電子化及通關無紙化作業,檢疫符合者,原則上免核發紙本檢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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