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與我們並肩作戰》(16)

神與我們並肩作戰,高智晟,維權
《神與我們並肩作戰》書封(博大出版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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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做事 是對公民最大的善舉

文/高智晟

上個月,我參加了幾十家媒體在北京友誼賓館召開的一個涉「圓明園防滲工程問題」的研討會,會後一記者問我此時想對政府說點什麼,「當今的政府不做事,是對中國公民的最大善舉。」我如是回答。

圓明園事件中的核心問題,還是一個權力的濫施問題。在中國,公權力濫施是權力運動的常態,從有現今這個人民的政權以來無不如是。公權力濫施給中國人民造成傷害的罪惡罄竹難書。自從人民翻身當家作主以來,以公權力及以公權力為背景而造成奪人性命及奪人自由的任一個數字,都已遠遠超過二戰期間法西斯德國奪猶太人的性命及奪猶太人自由的數量。

有意思的是,「文革」是結束了,公權濫施的惡行並沒有因之而壽終正寢,反而是在全社會的百般呵護下(之所以如是說,在那次研討會上,所有不涉及對公權力濫施批評者的發言,盡可信馬由疆,說者、聽者盡皆眉飛色舞,獨我發言時,談及圓明園事件誘發的核心癥結是公權力的無規則行使時,被高度警惕的主持人禮貌卻堅決地制止),其生命力愈發強勁。浙江省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最近在處理林樟旺等四人「非法」占用農地事件,再次使人們看到這種生命力的強勁。

浙江省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二十六戶、一百餘村民,因地僻山高,路窄道險,村民與外界幾近隔絕,生活極貧。窮則思變,為圖自強,村民們多年來一直努力開鑿道路,曾砸鍋賣鐵籌到十萬元資金,但終因工程浩大資金不足,開路打洞僅一百餘米即半途而廢。

後經多方多年的努力,於二○○四年的一月二十日,該村二十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與梅善良等四人(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為代表的「乙方」簽訂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

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一條機耕路,由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壟下口至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內田(土名:大沅田)。並明確約定: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也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

合同簽訂後,林樟旺等四人籌得四十餘萬元資金,開始了實現這個村數代人夢想的修路工程。

今年(二○○五年)四月二十日,就在改變數代人與世隔絕現狀的公路即將開通時,人民政府出現了。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四月三十日,以「涉嫌非法占用農地」為由,對林樟旺執行逮捕。

從來信資料得出,該公安局於四月三十日又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五千元取保候審金,但同時又以「治安」名義在四月三十日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收取了六萬元現金。

從來信所附資料判斷,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下稱該局)對林樟旺的刑拘及逮捕之舉完全是錯誤的,對林樟法等三人的巨額罰款更是近乎搶劫。而公安部門對律師及社會各界指出的這種作法違法,卻拒不改變。這已不再是個簡單的公權濫施的問題,「錯了我也不改」,這實際上等於「公開耍流氓」。

這種公開耍流氓的惡舉,不僅僅是被冤獄的林樟旺、被搶劫的林樟法等人應當與之鬥爭,文明社會、黨和政府內不反對人性及文明者亦應與之劃清界線。

本案中,客觀上發生了改變農用土地原有用途的事實,但該局目前的作法實為刑事理論界多年來公開詬病的「客觀歸罪」。發生農用土地被占用的事實,我們首先應當弄清楚兩個必要的問題,即:其一,已經發生的這種占用方式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其二,實際占用人是誰。

弄清楚這兩個問題,是確定上述行為是違法還是犯罪,以及違法犯罪的主體姓甚名誰的必要前提。占用農用土地的違法情況僅有兩種,即實質性與程序性同時違法的情形,這種情勢是發生在非土地的所有權人或非為法定使用權人的違法占用。另一種情形是程序性違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有關程序性手續的情況下的占用。

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序性違法占用農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問題的,因為土地的使用者本來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分,只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應當是《刑法》。

本案中,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益人——姚坑村,具有支配涉案土地權益的實體資格,它的使用顯然違反的是有關程序環節的剛性監管規則,與刑事法律無涉。

關於誰是涉案土地的「實際占用人」問題,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看誰是路權人。路權取決於占地的所有權。本案案涉「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路權歸姚坑村」無疑。姚坑村即是本案案涉土地的實際占用人。即使這次案涉使用土地構成犯罪,那麼犯罪無疑也指向「土地實際占用人」,即「路權人」,而不應當是林樟旺等人。

林樟旺等人在本案中因投資而帶來的合同權益,是附屬在姚坑村土地權益上的一種從權力,修路是否要占用土地、占用多少、如何占用,這些權利是法定要式權利,即具有所有權人權利身分的法律特定性,它不是通過合同約定即可取得的權利。

可以看出,本案合同雙方都不懂法,但從合同對權利處分的約定方面看,雙方都具有樸素的權利意識(這一點要比那群法盲警察強得多)。雙方合同約定標的僅涉及路權的從權利,即收益權,而作為林樟旺等人在本案中唯一的權益,也僅屬基於投資義務而獲得的和在合同約定期間的收益取得權,怎麼也與犯罪扯不在一起。

另一個在本案中必須提及的問題是,這個公安局在對林樟法等三人辦理取保候審的同時又給每人開具「兩萬元罰款」,是非法的。這種非法不單是「不當行政」的問題,這是典型的「濫用職權」。

中國的《行政處罰法》將一千元以上的罰款視為「較大數額的罰款」。對較大數額的罰款,立案程序、送達程序、取證程序、權利義務告知程序、聽證程序、處罰決定製作送達程序缺一不可,這個公安局目前的做法與黑幫勢力毫無二致。這才是針對文明社會真正意義上的犯罪。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村「集體修路占地」不屬於《刑法》禁止的「改變土地用途」的犯罪行為。修路本身就是合理使用土地,是有效實現土地農用價值的合理存在,絕非《刑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改變土地用途、危害社會行為的侵占農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之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並不包括「修築機耕路」的情形和內容。

「非法占用農用土地」的犯罪,屬《刑法》確定的「主觀故意型犯罪」,而犯罪的不同主觀故意形態,是任何刑事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本案中,無論是姚坑村還是林樟旺等人,誰在主觀上故意去犯罪?司法機關目前做法的邏輯近乎荒誕!

令人失望的是,當姚坑村村民世世代代因自然條件惡劣過著幾乎與世隔絕的苦日子的時候,他們幾十年來沒有得到政府應有的關懷;當村民們一次次向政府求助、要求政府幫助開一條致富路的時候,人們沒有看到政府的影子;當村民們好不容易籌到十餘萬元資金開路、打洞,又因資金不足半途而廢時,人們看不到政府的身影;在姚坑村修建機耕路的數年期間,以及本案出資人修建該機耕路的一年多期間,龍泉市岩樟鄉林業站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從未制止過修路行為,也從未指出修路行為有何違法不妥之處。

當村民祖輩的夢想即將實現時,政府又不恰當地到位啦!這實在令人不齒及失望。網上多有這樣的質問:這群衣冠者到底在想什麼呢?

是的,這群衣冠者,你們到底在做著什麼!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於北京◇ @

選自《神與我們並肩作戰》/博大出版http://broadpressinc.com/

責任編輯:李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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