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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高鐵八成資金民間投資非政府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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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面對在野黨連日輪番批評政府變相出資為台灣高鐵募集資金,過程疑有掏空國家資產與金權掛勾,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回應指出,在野黨所提有關投資爭議部分,已誤導社會對高鐵投資股東結構的正確認知,高鐵實際上有八成以上的民間資金投資,是民營企業而非由政府主導公營事業。

據中央社4月14日報導,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表示,政府對高鐵投資上限依法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而高鐵原始股東投資下限為百分之二十五,除此尚有百分之五十五的投資仍需來自民間資金。

柯建銘說,政府行使行政監督權,自應依照高鐵營運合約及相關法令所訂事項為之,不宜由立法院對高鐵行使無限擴張的監督權力,錯亂政府應為的角色。

針對在野黨質疑公營行庫違反立法院決議,不得參與購買高鐵私募之特別股、商業本票、GDR與ADR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柯建銘以銀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及七十四條規定指出,參與高鐵興建聯貸案的行庫,購買高鐵發行有價證券完全依法辦理。

柯建銘反質疑說,公營行庫及轉投資金融機構除依相關法令投資高鐵發行的有價證券外,在實務上,銀行基於商業利益考量,依法投資授信企業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立院決議限制銀行放款高鐵後,即不得購買高鐵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僅於法無據且與實務不符,更干涉了銀行的經營自主性。

另外,對於在野黨指台灣銀行及其它公營行庫購買高鐵私募的特別股新台幣二十億元後,再核貸予高鐵,這種做法已違反銀行參與專案融資,柯建銘表示,專案融資的風險管理及聯貸合約內容,屬於銀行間的自主決策,各銀行辦理授信或投資有價證券等,只要不違反銀行法、不超過投資有價證券的法定限額,銀行本來就可以專業自主,並以內部經營的立場進行投資。

在郵政儲金是否違反「不得再撥款供高鐵公司融資貸款之用」、「廠商分包予下包之資金流向送立法院審議」等立院決議內容,柯建銘也回應指出,高鐵本身並沒有干涉承包商再分包予下包的權利,也無法得知下包的金額,這是各承包商自行經營的決策,上述提案根本違反企業經營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基礎。他接著說,郵儲僅為融資銀行的資金來源,存款於融資銀行再貸款與高鐵,風險承擔仍為融資銀行,所以郵儲為「存款」於聯貸銀行而非「撥款」予聯貸銀行;即使立院有監督行政機構的權利,但也不能無限上綱干預民間依法簽定的契約,以及契約當事人依規定所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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