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做我的證明人?

--加國求職漫談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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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不少人以爲英文字Reference 指推薦人,其實,Reference 是指為某人的品行,能力作證的人, 也可以指口頭,書面證明本身。在加拿大,你會發現找工作大都需要能為你的品行和能力作證的証明人,而且不止一個。但是該證明人或證明並不一定推薦你, 可以是簡單地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過而已。當然,在物色證明人時,應該找有把握能推薦自己的人。

這對於新移民求職者來説是個難題, 因爲社會關係不多,找到合適的能推薦自己的証明人很不容易。 新移民來加以前,多多少少都帶來幾封推薦信,以方便找工作。 但在加拿大求職, 一般僱主要求求職者提供證明人的電話,銜頭, 所屬公司的名稱,以及与求職者的關係。人事部門有規定,要有兩個以上的證明人才錄取,雖然有時也有例外。而這種證明人是不能推薦信代替的。人事部門在做所謂的“reference check” 的時候,都有固定的問題要問。 證明人必須回答所有的問題。

最理想的證明人是与工作有關的關係, 例如, 上司, 同事, 下屬, 客戶等。 實在是找不到, 其他的社會關係也可以,但是可信度就降低了,因爲僱主主要是想了解你的工作表現。 另外,不要用自己的親屬做,以避嫌。剛開始時,可以找英文班老師, 社區服務輔導員, 房東,你做義務工作机構的同事等幫忙。 證明人在別的國家也勉強可以用,但是僱主一般不願意打長途電話, 還有時差,語言的障礙。這種情況下,只好用書面證明代替。

在決定證明人的人選以前,必須先徵求別人的同意, 才把他們的名字寫上。證明人的資料不應列在簡歷上,應用另外一張紙, 把他們的姓名,銜頭,所屬公司的名稱 以及与求職者的關係一一列出,不要有錯漏。 最好能有兩個以上。不要把證明人的資料隨便交給別人,尤其是不要隨著簡歷大量發散。 最好是在面試僱主詢問時,才交給他們,以保護證明人的隱私。不管得到工作與否,都應該讓證明人知道結果如何,並表示感謝。

一般僱主會問以下問題:求職者的優點,缺點,工作態度, 与別人相處的能力, 解決問題的能力, 也會確認求職者是否在該公司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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