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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試院:退撫基金軍公教代表委員得續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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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2日電)台灣考試院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考量「軍公教人員代表」監督退撫基金的經驗傳承,新增退撫基金監理「軍公教人員代表」委員任期兩年、得續聘一次,任期最長合計四年的規定。

考試院秘書長吳英璋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吳英璋表示,辦法第三條規定,軍公教人員代表計九人,由銓敘部、國防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團體推派人員組成;原辦法第四條規定,「軍公教人員代表」任期兩年,期滿不得續聘,考量經驗傳承,考試院決定修正新增得續聘一次規定。

他表示,基金監理會軍公教人員代表監督退撫基金,除應追求參與機會外,也應兼顧經驗傳承,為使推派更具彈性,期滿不得續聘規定已不符實際需要。

吳英璋表示,綜合考量續聘也不宜毫無限制,考試院決定,新增規定續聘一次後,參與監督時間合計四年,應屬合宜;同時,對推派代表兩人以上的機關團體,為避免期滿同時續聘或不續聘,仍可能發生經驗斷層等因素,新增規定期滿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半數。

考試院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將於近日發布施行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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