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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徵文】反腐舉報被誣入獄 司法腐敗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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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訊】任緒富,原任山東省泰安市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是山東省政府命名的特級教師,曾受到「省優秀教師」、「省優秀科研工作者」、「省優秀宣傳工作者」等五次省級獎勵。自1997年至2000年末,任緒富承擔了一項科研課題(原國家教委「九五」規劃重點課題「目標教學的理論與實踐」的一項子課題),為提高教學質量,自籌資金,利用業餘時間,組織了部份教師,由其主持,編寫了一套《目標教學實驗教學指導書》(共41本),供全市初中學生使用。該書經泰安市教委批准後在泰安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書號,按照國家版權局文件精神共獲得稿費30餘萬元左右,暫存於其同事李廷良的個人存折上,並定於2000年底課題實驗結束後研究發放。1999年5、6月間,任緒富分兩次借出個人使用,並打了借條,至2000年7月因任緒富調任泰山中學副校長、副書記止,已分幾次將此款本息全部還清。

2000年7月,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以這筆款是編書的「差價款」、「小金庫」為名,將任緒富非法拘留,當得知這筆款是稿費後,於8月3日將其取保候審。期間,任緒富多次到泰安市委、市人大、市紀委控告岱岳區檢察院違法辦案。為掩蓋事實真相,岱岳區檢察院以「稿費不發就是公款」為由於9月22日將任緒富非法逮捕。岱岳區法院在沒有掌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一審判處任緒富有期徒刑5年。

上訴至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後,中院認為無罪,而檢察院不同意,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岱岳區檢察院補充偵察並未找到任何有罪證據,起訴後岱岳區法院再次非法判處任緒富5年有期徒刑。任緒富再次上訴到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後,中院卻又以「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服刑期間,經向山東省人大申訴,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02年3月23日致函泰安市人大法工委複查本案。2002年4月8日泰安市人大法工委以泰人法督字(2002)第5號函要求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複查。中院又駁回了申訴。

法院的幾次判決和裁定均違背了基本事實和法律,以「編書是職務行為」、「不存在稿費和主編問題」為由,認定任緒富有罪。所有的判決、裁定均未指出這筆款是哪個單位的公款,把業餘時間、自籌資金、未利用單位場地等物質技術條件的編書行為定為職務行為。更違背了《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說職務行為沒有稿費(明顯違背了《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剝奪了任緒富等人的著作權,是典型的違法辦案。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民完成的作品,不是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該法人或該組織沒有為公民完成作品專門提供資金、設備或者資料,就不應當認定為職務作品。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修改通過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其中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也就是說,職務作品只要不是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範圍,作者即依法享有其著作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以及依照著作權法獲得相應報酬等項權利。即使是職務作品,任緒富也享有著作權。民政部主辦的《公益時報》、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服務時報》等都多次報導過本案,並在當地引起了極大反響。2003年11月,本案已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重審。

由於這一冤假錯案的發生,任緒富在監獄中度過了三年多時光,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家人親友也都蒙受了很大的折磨,經濟上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任緒富業餘時間自籌資金編書領稿費,竟被打成罪犯,開除了黨籍和公職,生活無著,真是令人震驚!這一案件,與《法制與新聞》(2003年第三期、法制日報社主辦)報導的「一個蒙冤的特大貪污犯」(瀋陽趙恆東案–見附件)一案基本相同,只不過後一案發生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5年,87年即平反昭雪,而本案卻發生在近20年後的今天,豈非咄咄怪事?

事實上,這是岱岳區反貪局聽信任緒富同事李廷良的謊言,以「差價款」、「小金庫」為由辦的一起錯案。當他們查明所謂的「差價款」、「小金庫」不成立後,又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調查任緒富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問題,還是沒有結果,為了掩蓋辦錯案的事實,他們最後只好以「稿費不發就是公款」為由非法控告任緒富「挪用公款」,並扣押了與本案無關的27萬餘元現金,既不隨案移交,至今也未退還。

岱岳區法院一審判決違背事實,連稿費也不承認,把編書說成是職務行為,同時違背《著作權法》的規定,說「不存在稿費和主編問題」,公然剝奪編寫者的著作權,並把稿費的有無、多少這樣一起民事案件搞成刑事案件,是典型的適用法律錯誤。該案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先定罪後找證據,對被告和律師的無罪辯護不加反駁,你辯你的、我判我的,隱匿主要證據,判決書沒有找到「公款」的任何證據仍然違法判決。泰安中院面對同樣的事實和法律,第一次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次裁定卻維持原判,自相矛盾。在該案中,少數司法腐敗分子為了自己的面子,不惜違背法律,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以李廷良的謊言為依據、以梁冰的偽證為準繩,使這起冤假錯案至今未得到糾正。

本案並不複雜,岱岳區檢察院的部份辦案人員也知道辦錯了,為甚麼遲遲得不到解決?其原因一是由於司法腐敗猖獗,檢察院處於無人監督的地位,可以恣意妄為,為了個人免受「錯案責任追究」不惜錯上加錯,製造冤案;第二是任緒富因為舉報過原泰安市教委主任梁冰私分公款的犯罪行為,被梁冰打擊報復。94年任緒富曾經舉報過市教育局部份幹部私分公款一案,時任副局長的梁冰被沒收了非法所得,懷恨在心,提供偽證,打擊報復。有沒有稿費是《著作權法》說了算還是梁冰說了算?

最近,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人才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在立法和執法中,對各類人才的合法權益都要同等保護」,要「用法制保障人才」。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維護法律的尊嚴,懲治司法腐敗,為一位成績卓著的優秀特級教師洗雪冤屈!

(此案已由全國政協任建新副主席、最高院肖揚院長批示,山東省高院立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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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益時報》文章:著書取酬成罪犯 尷尬判決進牢房

(下文原載《公益時報》2002年9月6日總第127期第8版頭條)

一個多次檢舉貪污腐敗的老教師,一個多次被上級單位表彰,擔任中學副書記、副校長的高中特級教師,原泰安市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任緒富竟然在一夜之間被判挪用公款。如今這位年近花甲的老人在監牢裡堅持為自己的案情早日洗雪始終在做不懈的努力!由於此案涉及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及知識產權法、刑事訴訟法等各項法律法規,在當地各界引起了廣泛關注。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看待在職人員的個人行為(第二職業)與他的職務行為之間的關係?為此記者親自對本案進行了走訪!

任緒富,出生於1950年12月,山東萊蕪市人,原任泰安市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案發前是泰山中學副書記、副校長,高中特級教師(正教授),中共黨員,86年被評為山東省優秀教師,87年被萊蕪市政府任命為萊蕪二中校長、書記,使教學成績當年翻番,任緒富也於1991年再次被評為山東省優秀教師。1992年調泰安市教委工作,先後被評為山東省優秀教育宣傳工作者,山東省優秀教育科研工作者,1998年教師節被省政府命名為山東省特級教師。在教育崗位上辛勤工作了二十多年,任緒富的學生遍佈各地,他在教學上的兢兢業業在泰安有口皆碑,而任緒富的正義耿直更是遠近聞名。從1976年因檢舉大隊幹部貪污受賄被打成反革命開始,任緒富並沒有「吃一塹長一智」,1994年任緒富再次檢舉泰安市教委部份領導私分公款十幾萬元,經查證完全屬實,此事曾在《山東法制報》的頭條做過報導,而這次的入獄任緒富講是他一生中遭遇的第三次大的風波。而起因就是任緒富在社會上兼職推行各類教育科研工作,主持和開展的國家教委「九五」規劃的一項重點課題。

老教師成了階下囚

這次「挪用公款」起因於任緒賦予1997年以個人名義申報承擔了一項國家教委「九五」規劃重點課題「地市推廣深化目標教學實驗提高素質教育實施水平的研究」。當時省裡有一套跟這個實驗配套的「指導書」,售價是0.70元一個印張。為了減輕學生負擔,任緒富決定實驗用指導書不用省裡這套書,使用由他擔任主編並自籌資金,組織泰安市部份骨幹教師利用業餘時間在外租用場地自行編寫的教材,這樣成本比較低,只有0.40元一個印張。經過泰安市教委批准後,向泰安市新聞出版局申請了准印號在泰安市各縣市區的學校發行(主要通過各縣市區的教委教研室協助發行,並由他們協助向各學校收取書款)。當時任緒富跟市教委主任梁冰協商決定,提取書款的10%上交市教委作實驗經費和發行費(3年為市教委上交77萬餘元),同時給各縣市區留下書款的15%作為實驗經費和發行費,其餘編書成本:其中包括印刷費、稿費、統稿費、校版費,和部份其他編寫費用(如編寫老師的食宿交通費用、書號費等),經請示市新聞出版局有關領導,按照稿費每千字30元,校版費和統稿費每項千字5元(兩項合計40元/千字)的標準從印刷廠領取,每一筆稿費在領取時均給各廠打了收條。

由於任緒富組織人編書未佔用教委的場地、資金,也未佔用工作時間,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任緒富編著的該書不屬於職務作品,其稿費應歸以任緒富為首的編者所有,所以關於稿費的問題任緒富未向市教委領導匯報。在售書款的支付上,各縣區自己留下書款的15%,10%直接交市教委財務科。97、98兩年售書款先付了市教委和各印刷廠印刷費,未扣稿費,至99年春全部指導書印完後才收稿費共30萬元左右,扣出並存放於任緒富的同事李某某處。李某某以私人存折將這筆錢存入銀行,此款歸編寫組所有,不歸教科所保管和所有(教科所無財務)。此筆稿費經商定暫時不發,留待2000年下半年課題鑑定驗收後研究發放。

99年5、6月份,任緒富因家事急需用錢,就與李某某協商將這筆稿費借出使用,並說好和存銀行一樣支付利息。在案發前任緒富已經將該筆借款全部還清。2000年7月岱岳區檢察院在查一個印刷廠的案子時,將李某某叫去對帳,發現了任緒富的借條,本來一個已經完結了的民事借款行為卻演變為一場訴訟長達兩年的刑事案件。

稿費沒發就是公款

2000年7月20日下午,岱岳區檢察院以「稿費沒有發放就是公款」為理由將任緒富拘留,他們的理由是「上著班國家發著工資,拿甚麼稿費」。期間由於任緒富一直不認「罪」,只承認是借稿費,被他們認為態度不好,並報批捕科要求逮捕他,後因證據不足沒有批准。8月3日,任緒富在被拘留15天後被按規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前,檢察官找到任緒富,表示由於任緒富「不知道這筆錢是稿費,所以決定對你從輕處理,最多判緩刑」,並要求任緒富不要上訪。

任緒富在取保候審出來以後,首先諮詢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專家,並聘請泰安市政府法律顧問擔任自己的辯護律師。在認真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後,任緒富這才知道根本不存在甚麼「稿費不發就是公款」的「法律」。經過多方諮詢,在確認了自己的行為不屬於犯罪後,任緒富屢次找到檢察院要求他們撤訴,結果被拒絕。

判決書上的新鮮事兒

經過四次補充偵查,四次審判(發回重審過一次),五次開庭,任緒富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面對同樣的事實和證據,泰安市中院第一次裁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但是第二次裁定卻成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一審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中,第一句話居然寫到:「公訴機關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法院居然成了公訴機關,而且是本院!在該判決書的第五段,寫到:「……檢察院指控:任緒富……兩次非挪用本單位公款……」,既然是「非挪用」,為甚麼要起訴?最有意思的是該判決書對刑期的計算:「被告任緒富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00年九月八日止。)即:5年=-15天或2天,而這份判決書的簽發時間是2000年11月8日(即判決生效前已經超期服刑兩個月!)」同樣是該判決的審判長,在該案被發回重審後,又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簽發了允許檢察院撤訴的裁定書,該裁定書的文號跟初審判決書的文號完全一致,而初審判決書剛被泰安市中院依法撤銷。第二,這份裁定是2001年3月1日簽發的,而文號居然是2000年的。還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所有判決任緒富有罪的三份判決(裁定)書,尤其再審的判決書和裁定書,在任緒富及其辯護人再三強調一審刑期算錯的情況下,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還是無一例外地算錯了刑期。

對未來滿懷信心

為了減輕學生負擔,犧牲三年的節假日,主持編寫了40多本指導書,給泰安市教委上交了77萬多元的發行費,自己不僅沒有獲得應得的勞動報酬,反而換來了5年的鐵窗!記者在監獄裡見到了已經花白頭髮的任緒富,他對記者說:「其實有今天的遭遇我覺得沒有甚麼,我們的國家在不斷進步,存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是再所難免的。雖然我的案件還存在某些司法腐敗的問題,但是我堅信事情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針對我的案件檢察院曾經做過詳細的調查,在我在任的時期沒有收受過任何賄賂他們沒有查出任何問題,我的愛好就是看書寫文章,這一點連檢察院都感到驚訝,我要證明的就是廉潔奉公的幹部還是存在的。我相信我的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對此我滿懷信心,這只是時間問題,歷史是公正的,容不得一絲虛假。司法腐敗是每個國家都存在的,目前解決只有三種根本途徑:一是領導上真正重視司法腐敗的嚴重性,二是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三就是人大代表的司法監督的作用,而不僅僅是針對解決我個人的案件。」最後任緒富說:「我堅信黨,因為中國在進步,在不斷的完善,我滿懷信心!」

直言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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