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剝奪人權8年 農民生活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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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申請再審書

申請人:梁鵬程,男,漢族,47年5月17日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前郭縣新立鄉前三家子村,農民。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前郭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許輝局長。

申請事項

一、依法撤銷(1999)前行初字第9號、(2000)前行初字第6號、(2000)松行終字第57號、(2004)吉高法行再終字第5號包庇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的錯誤判決。
二、維持(2000)松行再終字第1號、(2003)松行再終字第1號判決,依法恢復被註銷的戶口,保證人權。

事實與理由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有合法的農業戶口。

87年申請人的農轉非戶口,因屬非法辦理,根據公安部戶口管理規定,被呼盟公安局依法註銷,89年返回原籍吉林省前郭縣新立鄉前三家子村,恢復了原來戶口性質農業戶口。

1.89年的返籍證明。

2.大雁勝利派出所的證明。

3.89年前郭縣公安局核發的身份證農業戶口本。

4.被申請人90年委託前三家子村管理的農業戶口底卡。

第二、被申請98年註銷申請人戶口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在訴訟中,被告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之規定。在訴訟中,被申請人沒有向法院提交註銷我家戶口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那麼被申請人註銷我家戶口屬於非法行政行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98年11月被申請人註銷我家戶口,99年9月自行在1. 大雁勝利派出所收集三個。2. 前郭縣糧食局。3. 董志杰、劉士國收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申請人註銷我家農業戶口行政行為的合法根據。(1999)前行初字第9號、(2000)前行初字第6號、(2000)松行終字第57號、(2004)吉高法行再終字第5號判決,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認定沒有根據證據,依據註銷我家農業戶口行政行為合法,認定被申請人98年註銷我家農業戶口行政行為後,99年9月自行收集的證據合法有效是及其錯誤枉法的判決,應予撤銷。

戶口是人權的基本條件,98年被申請人違法註銷我家戶口後,使我家人,是中國人,沒有戶口,天地之大,沒有立足之地,勞動義務。各種權益都被剝奪去了,警察到處檢察行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沒有身份證,被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兩次。像罪犯一樣避開警察檢察身份證,寸步難行,過著沒有勞動權力收入非人生活,難以延續生存。梁玉輝已經32歲,沒有戶口,辦不了結婚證。連結婚的權力都沒有,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保障公民的人權,但是法院對抗國家法律規定人大,檢察部又不管,申請人的人權基本條件戶口八年了,沒有得到恢復,人權得不到保障,生育不等人,特申請聯合國法院或有關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依法保護申請人的人權的基本條件戶口。

聯合國法院

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前郭縣新立鄉前三家子村梁鵬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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