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索賄讓當事人打借條 法院判索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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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訊】1992年4月,新鄉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張其江,向案件當事人梁衛保公然索賄,逼其前後重複打兩次5萬元的借條。幾年後,法官居然持“借條”起訴當事人還“借款”。更為荒唐的是,法院在明知是索賄“借條”的情況下,仍然判其償還“借款本息及滯納金”等共計76.47萬元,並強制執行。

據新華網8月31日報導,新鄉市化工聯合實驗廠(以下簡稱“實驗廠”)清算領導小組負責人梁衛保介紹:1992年4月,因聯營失敗,實驗廠和河南省科學院新鄉市化工研究所發生經濟糾紛,官司打到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張其江向梁衛保索要了5萬元好處費,允諾幫助打好官司。因實驗廠自己的計算聯營失敗損失為120多萬元,但新鄉市中級法院1994年9月下達的一審判決書上只判決研究所賠償實驗廠71.7萬餘元。

因此實驗廠上訴,張其江卻來逼梁衛保兌現那5萬元好處費,梁只好讓廠裏的會計田高霞給張的妻子李立彥打了一個5萬元的借條。後張以 “我是你案件的主審法官,說你借我老婆的錢不合適為由,要求換成張的熟人石晶名字。”,而原借條張未還給梁。

而實驗廠一案的訴訟和上訪長達近十年,企業早已是一片廢墟。張為索為要好處費,利用和紅旗區法院院長的私人關係,竟然手持兩張“借條”一舉將實驗廠告上法庭,  

2003年5月21日,紅旗區法院在明知借據內情的前提下,依然判決實驗廠在23日前償還李立彥借款本息及滯納金共計76.47萬元,逾期不履行,即強制執行。

梁衛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了張其江的索賄行為。河南省、新鄉市兩級檢察院組成的專案組,對案件進行調查。借條上的“債權人”李立彥、石晶二人均否認曾借錢給實驗廠,與實驗廠也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石晶還說,她根本不認識梁衛保。

根據案卷審查情況及李立彥、石晶二人的證詞顯示,此借條明顯是張其江的索賄款。2003年9月,在新鄉市檢察院對李立彥訴實驗廠借款一案抗訴後,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已經中止執行,因涉嫌受賄的張其江被批准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曹世聰認為,因為所謂的原告代理人是上級法院的法官,此案就被輕易錯判,並順利進入強制執行程式。此案雖已經中止執行兩年了,但有關部門既沒有作出再審判決,也沒有撤案。

造成錯案的有關責任人更沒有受到責任追究。尤其荒唐的是,儘管索賄的法官已經被批准逮捕,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紅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至今仍然是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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