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官索賄 持假借條催債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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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法官向案件當事人公然索賄,當事人被迫寫下5萬元“借條”。幾年後,法官居然持“借條”到法院起訴案件當事人,要求其償還“借款”。更為荒唐的 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已經證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仍然判決其償還“借款本息及滯納金”等共計76.47萬元,並開始強制執行。

這起蹊蹺的官司發生在河南省新鄉市。

法官索要好處費 廠家被迫打借條

據新鄉市化工聯合實驗廠(以下簡稱“實驗廠”)清算領導小組負責人梁衛保介紹,1992年4月,因聯營失敗,實驗廠和河南省科學院新鄉市化工研究所發生經濟糾紛。官司打到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張其江把梁衛保叫到辦公室說: “現在的行情,100萬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萬至8萬元的活動費。看在咱過去是同事的分上,你拿5萬元錢,其他啥也別管了。”因為聯營失敗給企業帶來很大 損失,廠子已經拿不出現錢,梁衛保就和張其江商量:先給他一套房子做抵押,等將來法院執行過來錢,再以錢換房。張表示同意。

根據實驗廠自己的計算,聯營失敗,給實驗廠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20多萬元,由張其江擔任主審法官的案件合議庭也認可了這個數字。但由於種種原因,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年9月下達的一審判決書上,判決研究所賠償實驗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只有71.7萬餘元。

梁衛保告訴記者,一審判決下達後,張其江就開始找梁衛保,要求兌現5萬元活動費。梁衛保說,有一次,張其江還拿著一份手寫的判決書對他說:“你看,我判決書都寫好了,讓研究所賠你們130萬元,但院長不同意,你不能怨我。”

因為案件還在上訴,考慮再三,梁衛保答應付5萬元,但要等法院執行過來錢時再兌現。張其江不放心,非讓寫個借條不可。梁就讓廠裏的會計田高霞給 他打了一個5萬元的借條,借條上寫的是張其江妻子李立彥的名字。沒過多長時間,張其江又找到梁衛保說:“我是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說你借我老婆的錢,不合適,得換一個別人的名字。”梁衛保就通知會計重新給他打個出借人為石晶(張其江的熟人)的借條。因為第一張借條沒有拿回來,會計特地在借條上注明:“原借 款單據收回後此條生效”。

五萬借條變十萬 法官暗中做手腳

1995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後,梁衛保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反映情況。在對梁衛保申訴材料進行慎重研究後,2000年 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2001年12月,經過再審,仍然維持原判。

經過近十年的訴訟和上訪,企業早已是一片廢墟。無奈之下,梁衛保申請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恢復執行。聽說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式,張其江馬上找到該案 的執行法官,要求從執行款中扣除實驗廠的借款10萬元(後據檢察機關調查,張其江自己將補寫的第二張借條的最後一句話“原借款單據收回後此條生效”劃掉,使一張5萬元的借條變成了二張共計10萬元的借條)及利息。

得知這一情況後,梁衛保非常生氣,拒絕了張其江的扣款要求。此後,張其江把梁衛保叫到執行法官的辦公室,非讓他寫個手續表示同意在法院扣款。梁衛保非常生氣,對張其江說:“我們企業已經破產了,你還用這種方法要錢,我不給你。”張其江說:“你知道我和紅旗區法院院長的關係,你不給我錢,我去法院 告你。”梁衛保說:“這種錢你也敢告?”聽了此話,張其江怒氣衝衝地走了。不久,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到了梁衛保手中。

持假借條要賄款 法院判決一邊倒

接到法院傳票後,梁衛保十分震驚。他向法庭明確說明:李立彥所持兩張共10萬元的借條,系其丈夫張其江利用主審實驗廠與研究所經濟糾紛案的機會 騙取的,實驗廠並沒有得到一分錢。實驗廠職工田高霞、職鳳嶺也當庭作證。在寫給法院的情況說明中,梁衛保提出,第二張借條所用稿紙的印刷時間為1995年3月,而借條顯示的借款時間為1995年2月,這足以證明,借條顯示的內容並不真實。

儘管梁衛保舉出種種證據,證明兩張借條系張其江利用審判工作之便欺騙所得,但法院既不采信梁衛保、田高霞等人的證詞,也不對借條真偽進行調查,判決實驗廠清算組向原告李立彥償付借款10萬元,並支付約定利息及滯納金。2003年5月21日,紅旗區法院給梁衛保下達執行通知書,要求實驗廠在23日前償還李立彥借款本息及滯納金共計76.47萬元,逾期不履行,即強制執行。因為實驗廠早已停產,紅旗區法院執行法官又要求新鄉市中院協助執行,從新鄉市化工研究所賠償實驗廠的經濟損失中扣除。

事主怒上檢察院 貪婪法官被舉報

因為和新鄉市化工研究所聯營失敗,實驗廠早在1992年即已停產,1998年被上級主管部門撤銷。眼看敗訴方的賠償款又要被貪婪的法官動用司法手段強制拿走,梁衛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了張其江的索賄行為。

河南盛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對這一罕見的法官索賄案十分重視,立即抽調精幹人員組成專案組,對案件進行調查。面對檢察機關調查人員的詢問,李立彥、 石晶二人均不承認曾借給過實驗廠任何款項,與實驗廠也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石晶還說,她根本不認識梁衛保,也沒有借給過他及實驗廠5萬元錢。她向李立彥出 具的債權轉移證明,是在不享有債權、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張其江授意書寫的,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根據案卷審查情況及李立彥、石晶二人的證詞,檢察機關認為,紅旗區人民法院關於李立彥訴實驗廠借款一案的判決,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2003年9月,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索賄法官被批捕 錯誤判決竟未撤

2004年8月,檢察機關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認定張其江有索賄嫌疑。9月14日,新鄉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為由,將未到法定年齡卻已被安排提前退休的張其江批准逮捕。然後移交到鶴壁市淇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今年7月20日,此案在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直負責調查此案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曹世聰認為,紅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李立彥訴實驗廠借款一案中,存在兩個明顯錯誤:一是根 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案根本不該它管轄;第二,作為主要證據的兩個借條,存在明顯破綻,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因為所謂的原告代理人是上級法院 的法官,此案就被輕易錯判,並順利進入強制執行程式。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被喻為“社會公正最後一道防線”的審判權,何以成為法官索賄的工具?曹世聰認為,張其江一案,是罕見的一例法官利用法院強制 執行權索賄的案件,性質和影響都非常惡劣。對這一案件的調查表明,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不僅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監督,更要加強對民事行 政審判工作的監督。

曹世聰告訴記者,經過檢察機關抗訴,李立彥訴實驗廠借款一案,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已經中止執行,現在時間已過去了近兩年,有關部門既沒有作出再審 判決,也沒有撤案。造成錯案的有關責任人更沒有受到責任追究。尤其荒唐的是,儘管索賄的法官已經被批准逮捕,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紅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至今仍然是生效判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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